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3)房505号
各省建设厅,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精神,结合我省试行一年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
标准及有关问题重新规范如下:
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执收单位是按规定成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没有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市县不得收费。
二、对进入我省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且中标成交的各类工程承发包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向招标人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和向建设单位、中标单位收取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可向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收取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为: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为每宗1000元,漳州市、三明市、南平市、莆田市、龙岩市、宁德市为每宗500元,其他县(市)为每宗300元。
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服务,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包括报名、开标、评标、定标、报建、咨询等服务,可向工程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一) 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项目
服务收费,以每宗建设项目建安造价和中标价分级计费,分别向建设单位的中标单位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二) 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项目的服务收费,以每宗建设工程中标价分级计费,向中标单位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上述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五、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六、本通知2003年12月15日起执行。2003年12月15日前已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登记的建设项目,其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闽价[2002]房44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表
单位;元/宗
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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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建安造价(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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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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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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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标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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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专项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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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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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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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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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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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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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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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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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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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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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5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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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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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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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6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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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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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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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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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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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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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8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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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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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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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9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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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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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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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0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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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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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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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0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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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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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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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30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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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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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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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40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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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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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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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50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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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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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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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60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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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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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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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70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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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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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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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80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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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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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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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90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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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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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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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100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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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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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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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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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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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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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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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价(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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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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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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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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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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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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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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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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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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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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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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