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莆田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及公共交通载体广告有偿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06]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单位:
为规范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公共交通载体广告的有偿设置管理,现将《莆田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及公共交通载体广告有偿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七日
莆田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及公共交通载体广告有偿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公共交通载体广告的有偿设置管理,合理配置广告资源,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是指在政府未出让或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上或公路用地范围内(含该地上建筑物体)、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形式为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路牌、宣传栏、橱窗、牌匾、指示牌、画廊、实物造型、路灯灯杆悬挂等。
公共交通载体广告,是指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外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规划市区范围。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用地范围内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及利用公共交通载体设置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在下列范围内设置符合规定的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公共交通载体广告,其设置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出让。
(一)城市道路、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县道两侧;
(二)汽车站、火车站,公共交通场、站;
(三)橱窗、公示栏(牌)、阅报栏;
(四)依附于公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
(五)依附路灯灯杆、公话亭、交通护栏等道路附属设施的;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七)依附公共汽车外表的。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负责会同业主单位编制全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审核业主单位申报的户外广告设置方案。
市文明办负责公益性广告资源的调配。
建设、执法、交通、工商、公安、交警、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对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公共交通载体广告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路局负责制定国道、省道、县道用地范围内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年度招标、拍卖计划;会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上述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组织实施上述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招标、拍卖。
市建设局负责制定铁路、高速公路两侧控制范围(不包括铁路、高速公路道路红线范围)和规划市区范围内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年度招标、拍卖计划;会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上述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组织实施上述用地范围内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公共交通载体广告招标、拍卖。
户外招牌广告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其设置权可以不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但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广告设置单位按规定报批。
第七条 公共交通载体广告
对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公共交通载体广告有偿设置进行招标的(或拍卖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招标文件由招标组织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招标组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审查招标文件。
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招标文件中要有20%公益广告内容比例、公益广告无偿运行维护、夜间照明时间、质量安全责任等强制内容。
招标或拍卖底价由业主单位委托评估机构拟定。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公共交通载体广告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凭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与业主签订《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合同》;合同生效后,业主单位必须向买受人出具设置广告行政许可手续。
第八条 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公共交通载体广告设置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限自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六十日后起算。有效期届满后,业主单位应当收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公共交通载体广告设置权。对于符合拍卖计划的,业主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拍卖。因城市规划、建设等需要收回使用期限未满的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公共交通载体广告设置权的,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使用年限的比例退还拍卖价款,并按有关规定补偿户外广告设施折旧后的费用。
第九条 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公共交通载体广告有偿设置所得收入款项实行比例分成管理。同级政府统筹40%,业主单位分成60%。国有产权业主所得分成应全额缴入同级政府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同级政府统筹40%部分主要用于公共用地使用权户外广告、公共交通载体广告设置管理支出。
第十条 公共用地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公益性广告)进行日常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夜间照明。设置期满2年的广告牌每年汛期前(6月1日前),设置人必须提交相关的安全检测结果给广告招标业主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后不得影响他人的通风权、采光权,不得产生声、光污染不得妨碍交通及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 在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