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政综〔2010〕167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公共资源
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定。
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招拍挂等类项目,法律法规和本市规范性文件己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可以简化交易环节、提高交易效率、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定向协议等方式交易的特殊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或市政府研究后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的公共资源主要包括自然性资源、公共性资源、资产性资源和服务性资源等。其范围(管理科目)主要包括:
(一)自然性资源
1.土地资源,包括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整理开发权、工业用地使用权、其他用地使用权等;
2.水资源,包括初始水权、水电资源、水利资源、地下水资源等;
3.矿产资源,包括采矿权、探矿权、河道采砂权等;
4.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资源等;
5.海洋资源,包括海域使用权、浅海、滩涂资源使用权等;
6.环境资源,包括排污权等;
7.生态旅游资源。
(二)公共性资源
1.公共设施物业管理资源,包括道路养护权、城市环卫保洁权、市政设施管护权、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权、绿化储备苗木、海域保洁、大型公共设施物业管理等;
2.依附于公用设施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包括户外广告经营权、公共停车场(点)以及城市道路停车点、洗车场、苗圃场等项目、临时市场、流动经营点等项目、新增道路或定线旅游客运班线等;
3.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大型活动冠名权项目,包括大型建筑、广场、桥梁、道路等公共设施冠名权、风景名胜区、游览区、文物古迹、纪念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冠名权、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冠名权等;
4.特许和专营权项目,包括出租车牌照、加油站经营牌照、网吧经营牌照、缉私罚没物资拍卖专营权、大型公共设施经营权(体育设施、文化设施等)、文物古迹经营权、烟花爆竹专营权、制水、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燃气特许经营权、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媒体广告经营权、彩票站点经营权等。
(三)资产性资源
1.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勘查、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资源;
2.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备和材料采购;
3.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资源;
4.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业主选择;
5.公共财产资源,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售、租赁及国有企业资产转让;
6.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药品、医疗设备采购、救灾救济物资采购、储备粮采购、义务制教育中小学教材采购、学生统一着装定点生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部门其他货物和服务的采购;
7.执法机关罚没物品处置、司法机关裁定的财产所有权处置等;
8.政府实施的剩余安置房出让等。
(四)服务性资源
1.政府社会化服务资源,包括公务出差定点住宿、公车定点保养、加油和保险、房屋拆迁拆除委托业务、中介服务(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产权及政府特许经营权的公开出让、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招标采购、国有资产评估、审计等事项的中介服务选择);
2.小车特殊号牌发放;
3.各种大型策划经营权(包括大型晚会、体育赛事、会展等);
4.后勤社会化(含外购、外包),包括行政机关单位后勤社会化、文化单位后勤社会化、学校后勤社会化、医院后勤社会化等。
(五)其他公共资源
以上范围(管理科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滚动管理,定期发布。
第四条 除仙游县以外,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统一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介发布信息。属市直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进入市级招投标有形市场交易。招标人认为不需进场交易的,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后,由招标人自行组织交易;情况特别复杂的,报市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确定。
本规定所称的招标人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出租人、发包人等名称;投标人包括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人、意向承租人、意向承包人等名称。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公开竞价等公平竞争的配置方式。严格审核、把关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定向协议的配置方式,确需采用这些配置方式的,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交易活动的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缴入财政指定户头,并按照公共资源的所属关系,参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管理。创意性产品或服务可以按公开招标价格付款。
第六条 交易活动需要设定保留价、最高限价、组建评委、委托代理、评估、鉴证等中介机构的,按照或参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交易文件;
(二)备案;
(三)发布公告;
(四)组织交易;
(五)公示交易结果;
(六)签订交易合同。
第八条 招标人应制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制定交易文件,交易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基本情况(含评估价、限价等);
(二)交易方式、方法、时间、地点;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保证金缴交方式、时间;
(五)交易金缴交方式、时限;
(六)交易合同的签订时间;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的内容。
交易文件由招标人报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送市招投标办再备案。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同时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招标人应在我市招投标交易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公示交易结果,发布交易信息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交易结果的时间为3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交易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保证金。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提交,金额在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或评估价的2%~20%范围内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服务质量为主的特许经营权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证金缴交方式和标准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以在发布交易信息或公示交易结果期间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或市招投标办投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无明确行政监督部门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市招投标办按本市招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受理。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当由单位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投诉人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投诉书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市招投标办在接到投诉后,应根据事实情况,及时依法调查并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市监察局依法对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行为。
市招投标办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的管理和再监督。
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拥有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工作方案、监管办法,依法履行本行业相关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行政监督职能,组织督促有关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同时定期组织公共资源交易后的合同履行和项目落实情况的检查。
市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场所建设,并提供交易服务。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实行市场化配置而仍采用行政手段审批的;
(二)漏报、瞒报所管辖公共资源的;
(三)新增公共资源项目无正当理由不进场交易的;
(四)合同期满可再次交易的公共资源不进场交易的;
(五)设定倾向性条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
(六)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十四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各自领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仙游县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我市以往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主题词:经济管理 公共资源 规定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室,市检察院、市法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