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
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清理整治的通告
莆政〔2009〕11号
为规范我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莆田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及公共交通载体广告有偿设置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6]145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进行专项清理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含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县道用地范围内公共用地设置的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路牌、宣传栏、橱窗、牌匾、指示牌、画廊、实物造型、路灯灯杆悬挂、电力杆塔悬挂、交通护栏广告等。
二、整治对象
(一)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户外广告;
(二)经批准设置,但手续不完整的户外广告;
(三)超出批准期限和范围的户外广告(含公益广告改为商业广告的);
(四)经批准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户外广告(含破损、残缺、不洁的);
(五)经批准设置,但未实行公开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
三、处理措施
(一)限期整改。经批准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经限期整改后可以达标的户外广告设施(含破损、残缺、不洁的),其广告经营者必须于2009年3月20日前进行整改。
(二)自行拆除。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或限期整改不达标的,或公益广告擅自改为商业广告的,或经审批但未经招标拍卖、且设置期限已满的户外广告设施,其广告经营者必须于2009年3月25日前自行拆除。
(三)强制拆除。对限期拆除未到位或无业主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于4月20日前依法强制拆除,并对其广告经营者予以罚款。
(四)招标拍卖。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公益广告外,所有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置权实行公开招标拍卖。
四、为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在市监察局设置举报电话:2335251。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OO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