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价服〔2008〕25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产权交易、鉴证等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等部门制定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价〔2004〕服587号)精神,经研究,对我省产权交易、鉴证等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产权交易等服务所收取的产权交易佣金、交易鉴证费、以及信息发布费等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暂按省物价局“闽价[2000]费字266”号《通知》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产权交易佣金收费标准:
资产交易总额 |
分档费率 |
|
1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2.5% |
2 |
101-200万元 |
2.0% |
3 |
201-500万元 |
1.5% |
4 |
501-1000万元 |
1.0% |
5 |
1001-3000万元 |
0.6% |
6 |
3000万元以上 |
0.3% |
产权交易服务内容:从事寻找项目、接受委托、办理协议和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和所提供的材料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审核;项目上市推荐,寻找交易对象,组织撮合谈判,接受咨询和代双方草拟《产权交易合同》;监督产权交割和资金结算,办理产权交易鉴证书,并进行追踪监督服务等。
(二)交易鉴证费:
资产鉴证总额 |
分档费率 |
|
1 |
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 |
1200元 |
2 |
51-100万元 |
0.25% |
3 |
101-300万元 |
0.15% |
4 |
301-500万元 |
0.12% |
5 |
501-1000万元 |
0.1% |
6 |
1000万元以上 |
0.08% |
(三)信息发布费: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电脑信息网络和自办刊物等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每项目收信息发布费50元;刊登广告信息等按实际费用或协议收取。
二、以上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产权交易中心可下浮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对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的标准降低30-50%收费。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省有关产权交易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省价格主管部门对全省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