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12〕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墙壁、布幅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三)在地下通道、车站、停靠站、码头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户外广告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广告办)为户外广告的日常协调机构,市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公路局、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户外广告联合监管机构,各指定1名工作人员,集中在市广告办统一办公,市广告办牵头组织成员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联合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审查及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登记工作,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负责公益广告内容、位置的审核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详细规划、制定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负责对占用城市用地和空间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核工作,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涉及园林绿地、市政道路两侧、路灯、广场的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涉及交通安全、交通设施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核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利用升空器具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核工作。
公路部门负责在公路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核工作。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负责公路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广告行业协会负责加强广告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广告办牵头组织工商、宣传、文明、规划、住房建设、公安、气象、公路等部门编制,按照道路等级、场所等级分别编制户外广告的选址、布局、规模、形式等,提出规划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将店招牌广告的设计位置纳入建筑的整体设计中。
第七条 利用城市公共视觉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取得,出让费用上交市财政,但店牌店招广告、公益性广告除外。
市广告办征求各成员单位的专业审批意见,编制公共户外广告场地、公共载体使用权出让文件,进入市招投标中心发布信息和交易。公共户外广告场地、公共载体使用权出让文件必须明确户外广告的选址、规模、形式、数量、公益广告的比例、违约责任等内容,以有关主管部门的专业审批意见为附件。市招投标办会同市广告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由市广告办组织公开拍卖。
非公共户外广告场地、载体使用权,由场地、载体权属人委托市广告办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进行交易,出让费用以行政合同的形式与产权人协商。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费用的20%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第八条 设置店招牌、路名牌、指示牌等标志应遵循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实行无偿设置。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广告办申请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许可,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莆田市户外广告建设项目申请表;
(二)具有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执照;
(三)中国广告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福建省广告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他人的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
(五)广告位位置示意图、现状照片、广告立面彩色效果图(白天、夜景)、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作整体设计方案;
(六)房屋产权证、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证明文件、委托发布广告的证明文件。
申请店招牌、路名牌、指示牌等标志,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莆田市户外广告建设项目申请表;
(二)广告主营业执照(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除外);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他人的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
(四)店招牌、路名牌、指示牌位置示意图;
(五)产权证、使用权、租赁合同等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第十条 机动车车身表面设置广告不得遮挡驾驶人视线、影响视野,保持车身整洁和美观,不得设置和播放动态、活动广告。所有广告宣传车必须报交警部门审批后方可上路,由交警部门对流动车辆行驶的时间、路段、车载广告形式进行审批,并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及设置技术标准对设置申请进行审查,由广告办会同成员单位对申请设置位置进行实地勘查,各成员单位应按各自专业特点及管理范畴提出审核意见。
户外广告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申请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准予设置的,发出建设许可通知书。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向户外广告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广告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在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委宣传部统一收件和市执法局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置主体、时间、设置位置、朝向、媒体形式、规格、内容、设置期限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变更批准内容的应按照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于许可后六十日内完成广告设置,并按要求取得专业检测单位的结构安全检测报告,经市广告办组织现场复核后,领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十六条 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在发布广告前应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七条 户外公共广告栏,由市广告办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定点要求组织设置,统一用于张贴临时性小广告,实行无偿张贴。
第十八条 依法获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单位不得擅自转让设置权。确需转让的,须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高立柱、电子显示屏装置的设置使用期限最长为五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使用期限最长为三年,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使用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期满的,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依据本规定重新办理招标、拍卖或挂牌等交易手续和许可手续。逾期未完成设置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自行失效。
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在设置使用期满后由设置者自行拆除。
设置者拆除广告设施时须对依托、附着设施进行清洁、修复。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经批准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或拆除广告设施,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当服从调整、迁移,未到期租金按规定比例返还,涉及补偿费用的,依法由拆迁单位负责承担。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户外广告管理档案,分类记录户外广告设置单位、经营单位、发布单位的守法、违法情况,并将其作为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条件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巡查监管,发现户外广告出现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修、更新。
第三章 设置规则
第二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第二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安全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设 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安全技术标准,应采用先进技术和节能环保的优质材料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显示屏的设计、制作和安装,保证显示屏质量和安全。定期进行安全设置检测。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 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
(三) 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 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路灯灯杆的;
(五)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六) 利用违法建筑、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和设施安全的;
(七) 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必须真实、合法、诚信,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书写规范准确。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标注中文,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
(三)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在广告设施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的编号。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对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应委托专业检测单位每年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结构安全的技术检测,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整洁、美观,检测报告应报市户外广告办备案。
取得电子显示屏设置权的单位对电子显示屏设施要加强维护,对电子显示屏色彩剥蚀、破损、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保护电子显示屏功能完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广告办应组织成员单位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户外广告设置方面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城乡规划、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公路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方面规定的,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户外广告发布方面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及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设置的户外广告,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的,已办理法定审批手续的,继续使用;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者设置期满未续批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收回,重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
(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的,已办理法定审批手续的擅自变更规格尺寸的,责令设置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组织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2009年8月5日制定的《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9〕8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