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财购〔2020〕13号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
营商环境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全市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会有关工作部署的通知》(莆政办〔2020〕51号 )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利
(一)保障供应商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采购文件编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闽财购〔2016〕36号)等规定要求,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履行合同有关;采购文件表述、参数设置必须清楚、明确,不得模棱两可、含糊不清、有歧义,不得存在歧视性、排他性、倾向性条款;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中小微企业、本地名优地产品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不得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不得通过设置资格查验、原件核验、登记备案等没有法律依据的前置程序,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责任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二)保障供应商正当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采购人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不得强迫中标、成交供应商分包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在组织履约验收时,不得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约定以外附加不合理的验收条件。(责任单位:采购人)
(三)保障供应商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共同作出答复;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必须逐项认真核查,履行必要的查证职责;答复内容必须实质回应、明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得回避被质疑事项而无实质的回应;质疑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暂停签订采购合同或中止履行合同,切实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遵循法定时限和程序处理供应商投诉,公开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责任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
(四)保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从事采购业务的权利。凡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分网)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通过备案、审核等方式限制其在本地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不得强制要求代理机构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责任单位:采购人、各级财政部门)
二、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
(五)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免费向供应商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未实行电子化采购的项目,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免费向供应商提供纸质采购文件。(责任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六)减少简化纸质和证明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纸质投标文件数量,纸质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因疫情影响享受缓缴或免缴社保资金、税款的企业,无法提供相关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视同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提交完整。(责任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七)减免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充分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情况,免收中小企业投标(响应)保证金或降低缴交比例为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1%。在疫情期间实施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确保供应商投标“零费用”。(责任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市政府采购中心)
(八)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鼓励采购人充分考虑采购项目特点,投标人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情况,免收中小微企业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数不高于全年项目数的1/3,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采购人必须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允许供应商通过银行保函等形式提交,对中小企业免收或减半收取履约保证金。(责任单位:采购人)
(九)严禁拖欠、转嫁费用。除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项目外,采购人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17〕64号)规定支付专家评审费,不得拖欠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严禁将专家评审费转嫁采购代理机构先行垫付,严禁向中小企业变相转嫁专家评审费。(责任单位:采购人、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
(十)合理确定代理服务费。采购人应当按照平等、自愿、互利原则,与采购代理机构双方协商按照行业标准合理定价。代理服务费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采购人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不得在收取标准以外收取其他费用。(责任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十一)加快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必须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责任单位:采购人)
(十二)鼓励实行预付款支付。采购人可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进一步缓解中标成交供应商运营压力和交易成本。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预付款比例要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约定。(责任单位:采购人)
三、落实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十三)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等规定,采购人应积极落实政府采购预留份额比例,采购人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采购人)
(十四)执行政府采购价格扣除。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依法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鼓励采购人在标书设置中对中小企业给予6—10%的价格扣除区间合理选择。(责任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十五)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保证质量、服务及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可按照便利化采购政策直接向复工复产的中小企业采购。(责任单位:采购人)
四、增强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
(十六)及时完整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追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十七)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配合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统一部署,继续提升采购电子平台服务,在线上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电子开评标、合同在线签订等基础上,完善和优化远程评标、在线质疑投诉等功能,积极推行“不见面”交易模式,让数据多跑路,采购人、供应商等各方当事人不用跑,促进采购活动更加便捷高效。(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
(十八) 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和使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机制,加快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制度,有效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积极推进我市政府采购惩戒工作。运用“信用中国”网站、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证书查询系统、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系统,多渠道方便采购各方主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
五、提升监管服务水平
(十九)持续开展清理工作。坚决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采购人不得通过设立资格库、名录库、入围库等方式排斥其他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组织各预算单位全面清理、纠正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竟争的规定和做法, 避免违规设置政策壁垒、“资质入围”等问题。(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
(二十)优化政府采购审批程序。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研究探索按年度、按季度一揽子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依法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审批由预算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立即办理,审批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责任单位:预算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
(二十一)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营造各方当事人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
(二十二)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充分利用中国采购网和信用中国网站,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使用,对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等不良行为的,不得确定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工作,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失信主体一旦发现严肃处理,对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并将相关处理处罚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实施联合奖惩。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动全市统一诚信体系建设,努力营造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
莆田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