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财购〔2018〕8号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监督及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莆田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及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财政局
2018年9月 30日
抄送:省财政厅采购办、市行政服务中心。
莆田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印发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及信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推进我市政府采购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社会信用系统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及《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登记备案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条 代理机构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条 代理机构能够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代理机构有意在我市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实行登记备案。
第五条 代理机构申请备案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市注册的代理机构登记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加盖公章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法人代表及专职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 份(提交原件核对)。
2.提供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的简况,并按规定附专职从业人员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至少2人经政府采购培训取得的合格证书或证明复印件各1 份(提交原件核对)。
3.办公场所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同时办公场所应具备开展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设备、设施条件(独立的办公室、开标室、评标室、档案室、投影机、实时录像、录音设备、独立的录音电话等。提供图片验证)。
4.代理机构的承诺书、代理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工作人员执业守则、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廉洁制度、财务制度(含保证金管理)等的书面材料和制度上墙图片。
(二)异地注册的代理机构在莆田开展业务的,除了提供上述代理机构备案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至少3人专职在莆田市从事代理业务的人员名单;专职从业人员与代理机构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及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专职从业人员至少2人经政府采购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或证明。专职从业人员等情况发生变更的,须及时登记报备。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职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专职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上岗职责,规范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七条 政府采购培训证书或证明是指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出具的人员培训证书或者培训证明,培训证明应附有培训人员名单。
第八条 代理机构自愿退出我市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及时书面报备财政部门。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代理机构的权利:
(一)依法接受采购人的委托,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二)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及招标文件的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三)按规定参与代理采购合同的验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代理机构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法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范围、具体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项目经办人员。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等代理活动,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未经委托或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的活动;
(三)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按照政府采购的操作流程进行采购代理活动;
(五)接受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认真负责接受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协助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宜。
第三章 代理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原则上按照下列程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签订委托协议,依法采用采购方式,编制、备案采购文件,发布信息公告,修改或澄清采购文件,接收投标(响应、报价)文件,组织开标,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抽取使用评审专家,组织评标工作,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生成中标、成交公告,答复供应商质疑,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事宜,协助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信息统计,整理归档采购资料。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执业行为:
(一)名录登记后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并备案变更信息;
(二)依法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内容;
(三)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时,应成立不少于3人的项目组,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和其他成员组成,专门负责该项目的招标代理事宜;
(四)招标文件应由编制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后,由项目组人员送监管部门备案;
(五)采购文件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和福建省省级招标文件编制及项目实施指引编制;
(六)采购文件评分标准制定规范、严谨、细致,评审因素应细化和量化,没有歧义条款;
(七)两个及以上不同类别项目不得在同一份采购文件进行招标;
(八) 50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在政府采购网或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或采购单位门户网站进行预公告,并组织专家论证;
(九)采取特殊采购方式应按规定审批,采取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等特殊采购方式应组织专家论证,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规定予以公示;
(十)按规定在指定的国家、省、市、县(区)政府采购网公布政府采购信息;
(十一)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者终止公告;
(十二)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更正公告),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十三)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十四)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并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
(十五)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且不得截留挪用;
(十六)按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收取代理费用,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十七)及时认真处理询问和质疑,配合监管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监管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十八)及时、真实、完整向财政部门报送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十九)每年第一季度前,已在我市从业的代理机构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及其专职从业人员的上年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送监督管理部门验证备案;
(二十)采购文件归档及时、真实、完整,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禁止下列行为:
(一)登记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二)以他人名义执业、允许他人以本组织名义执业,或者接受其他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兼职;
(三)接受市级采购单位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项目采购业务;
(四)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五)采购文件出现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资格条件,或强制性认证要求作为资格标准;
(六)采购文件含有倾向性、排他性条款,或条款表述模棱两可、含糊不清、有歧义,导致投诉;
(七)采购文件描述出现前后矛盾,导致评标专家无法判定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
(八)在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九)擅自修改经采购人盖章确认的招标采购文件;
(十)参与采购文件论证的专家再参与该项目的评标;
(十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十二)为所代理的招标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十三)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在评审现场发表诱导性意见、歧视性、倾向性解释或说明;
(十四)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或在两个以上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采购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
(十五)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六) 采购文件制作不规范、不严谨,引起质疑投诉导致中标结果出现变更;
(十七) 未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协商小组、磋商小组;
(十八)代理机构在组织开、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存在需要澄清的问题、投标文件存在明显串通投标的嫌疑等重大事项时,未尽提醒评审委员会和报告之责,或未按财政部87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履行代理职责,事后被投诉或认定;
(十九)代理机构拒绝接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未在规定时限对询问、质疑进行答复或在询问、质疑答复时,没有逐条应答,答非所问,含糊不清、文不对题,或直接引用相关当事人的回复,推诿责任;
(二十)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二十一)与供应商、采购人、评标专家恶意串通;
(二十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向投标人索要或收取额外费用或财物;
(二十三)拒绝接受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或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反映或提供虚假情况;
(二十四)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
(二十五)其他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代理职责。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由监督管理部门对代理机构的信用进行评价。对严格遵守本办法的代理机构予以诚信记录,免于年度验证。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对其不规范代理行为进行通报曝光,并予以系统屏蔽名单1至2个月进行整改。
失信记录在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公布期一般为24个月,公布期满后,可撤销公布内容。被公布代理机构整改确有实效的,可向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查证属实后,缩短其不良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2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代理机构,可延长其不良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由同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或执业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或暂停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1至3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将其违法信用记录信息逐级推送到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信用莆田”等网站,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4月6日颁布实施的《莆田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莆市财购〔20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