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有关要求,经选聘纳入省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省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三条
第二章 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省经济信息中心配合省交易中心做好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的建设、日常运维、安全保障等具体工作,以及对电子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收集、统计、分析和运用。
省招标投标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配合省交易中心开展日常咨询、教育培训和考试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资深专家除参与正常评标工作外,还可为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提供评价、论证、咨询等服务;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解决评标活动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或有关纠纷提供咨询服务。
应急专家除参与正常评标工作外,可以参加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抽取专家时的评标工作。
第三章 评标专家入库、出库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未履行入库承诺情节严重或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提供不实信息、虚假证明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方式骗取评标专家资格,存在本办法规定不得入选情形的,或丧失本办法所规定的入选条件的,由省交易中心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解聘出库。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因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接受调查的或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的,省交易中心自收到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暂停抽取其参与评标活动。
对被暂停抽取参与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省交易中心自收到有关部门确认不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有关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解除暂停。
第四章 省评标专家库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专家抽取活动和具体评标活动。各级交易中心、行业监督部门应加强专家抽取环节的监管,保障系统抽取随机性,防止外部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具体的补抽程序另行规定,在评标过程中出现需要补抽专家情形的,应当依法终止该评标专家的本次评标活动。
第五章 省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省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对评标专家开展履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附件:1.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人员须符合的条件
2.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的情形
3.可担任资深专家的情形
4.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5.评标专家网络抽取终端单位须承担的义务
6.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情形
7.评标专家违法违规情形
8.设有网络抽取终端单位的违规情形
附件1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人员须符合的条件
序号 |
条件要求 |
1 |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2 |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5年,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8年;或者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取得专业领域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不区分等级)满5年 |
3 |
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
4 |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
5 |
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
6 |
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者可放宽至70周岁 |
7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附件2
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的情形
序号 |
具体情形 |
1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2 |
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
3 |
被开除公职的 |
4 |
受过刑事处罚的 |
5 |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 |
在职国家公务员(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入库 |
7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附件3
可担任资深专家的情形
序号 |
具体情形(符合任意一条即可担任资深专家) |
1 |
两院院士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
2 |
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 |
3 |
担任过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经济、技术负责人 |
4 |
主持编制省部级及以上已发布的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 |
5 |
省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
附件4
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序号 |
评标专家的权利 |
1 |
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2 |
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
3 |
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
4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
序号 |
评标专家承担的义务 |
1 |
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 |
2 |
存在本办法规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
3 |
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
4 |
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进行评标 |
5 |
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
6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
7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
附件5
评标专家网络抽取终端单位须承担的义务
序号 |
义务内容 |
1 |
免费为进入本场所交易的项目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抽取评标专家服务 |
2 |
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除因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不得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特定要求 |
3 |
严格遵守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程序和制度,认真落实责任制,确保抽取过程规范公正 |
4 |
严格遵守有关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的保密规定,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5 |
对抽取过程全程留痕,做到抽取信息可追溯 |
6 |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义务 |
附件6
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情形
序号 |
具体情形 |
1 |
是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2 |
是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
3 |
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
4 |
评标前收到电话、信息、邮件或者见面等形式请托,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
5 |
因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接受调查的或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的 |
6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附件7
评标专家违法违规情形
序号 |
具体情形 |
1 |
提供虚假材料入库 |
2 |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
3 |
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 |
4 |
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
5 |
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 |
6 |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7 |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8 |
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 |
9 |
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10 |
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
11 |
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 |
12 |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
附件8
设有网络抽取终端单位的违规情形
序号 |
具体情形 |
1 |
对于符合条件的抽取申请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 |
2 |
对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3 |
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抽取费用 |
4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抽取程序办理抽取事宜 |
5 |
由未经培训的人员负责抽取操作事宜 |
6 |
因机构、场所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设置网络抽取终端条件 |
7 |
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