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产品都是同一品牌,是值得注意的串通投标的线索和表面现象,但不能想当然认为就是串通投标或者以此来认定投标人就一定是串通投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和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包含如下几种: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投标;
(三)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
(四)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投标或者放弃中标;
(五)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七)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的投标产品都是同一品牌,经过评标委员会现场仔细比对和鉴别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发现上述串通投标或者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就无法在现场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事实上由于招标要求指向了一个品牌的产品,投标人研究招标要求后,都使用同一品牌产品投标,并非就一定是投标人之间事先串通投标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