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经研究,现对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在莆田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国有企业股权转受让、国有企业增资、国有企业资产转受让及承包(租赁)时,交易双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国有资产进入我中心进行出租、出售等交易时,交易双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二、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以产权交易总金额为基数实行差额累进计费,具体上限标准如下:
(一)竞价交易收费标准:
交易总金额 |
费率 |
|
1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2.5% |
2 |
100-200万元部分(含200万元) |
1.8% |
3 |
200-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 |
1.5% |
4 |
500-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 |
1.0% |
5 |
1000-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 |
0.4% |
6 |
5000万元以上 |
0.2% |
(二)协议交易收费标准:
交易总金额 |
费率 |
|
1 |
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
0.2% |
2 |
500-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 |
0.16% |
3 |
2000-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 |
0.12% |
4 |
5000万元以上 |
0.08% |
备注:协议交易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规定的非公开协议转让。 |
三、我中心按上述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其交易服务费按照发布交易公告约定的比例收取。
四、我中心收取上述费用,提供以下相应服务内容:
1、从事寻找项目,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和所提供的材料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形式性审核,接受委托,修订信息披露及进场交易相关材料;
2、拟草公告和竞价文件,信息披露、寻找交易对象、登记意向方、协助尽职调查,组织竞价、组织撮合签约;
3、监督资金结算和产权交割、办理产权交易凭证,并进行追踪监督服务等。
五、我中心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向社会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以及12358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落实阳光收费规定,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同时接受有关部门对收支情况监督等。
六、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莆田市产权交易中心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