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莆田市政府2007年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决定对PS拍-2010-11号地块进行公开随机选择拍卖企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块概况:
事项 编号 |
地点 |
面积 |
用途 |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 |
PS拍-2010-11号 |
莆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服务区东北侧 |
52434.814平方米 |
商住用地 |
按规划要求 |
二、报名条件:
1、经市国土资源局及莆田市招投标中心备案合格的拍卖机构(莆田市辖区外拍卖机构须已在莆设立分支机构);2、具有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评定的AA级以上(包括AA级)资质的拍卖公司;3、拍卖会须由具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资格的拍卖师主持进行。
三、报名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若委托报名须同时报送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的委托书(加盖公司公章)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2、已在莆设立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本公司拍卖师资格证书。4、本公司资质评定证书。以上材料均须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材料须于2010年7月8日下午3:30至3:50交至市国土资源局驻招投标中心窗口(市机关7号楼四层),超前或逾期不予接收。
四、选择办法:
由市招投标办牵头会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对拍卖机构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后随机抽取确定。
五、公告费用:
随机抽取确定的中标拍卖机构必须在《湄洲日报》(公告费约5000元)、《莆田市侨乡时报》(公告费约4000元)、《中国经济时报》(公告费约10000元)、《海峡都市报》(公告费约16000元)上刊登拍卖公告,以上公告费用共约3.5万元由拍卖机构暂付,拍卖成交后摊入拍卖成本进行结算,若拍卖不成交,公告费用由拍卖机构承担。
六、拍卖佣金:
拍卖成交后拍卖佣金按拍卖成交价2%向买受人单方收取,佣金分成按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5〕64号精神执行,拍卖机构不得以低于拍卖底价成交。本次拍卖不成交的,拍卖机构不得收取任何佣金,并承担流拍地块的所有代理费用,流拍后由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收回拍卖标的。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莆田市招投标中心
二○一〇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