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确定,我局于2009年12月30日在《湄洲日报》A2版及2009年12月31日在《莆田侨乡时报》等相关媒体及网站刊登的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霞林办事处荔园路与八二一大街交叉口西北侧的PS拍-2009-29号地块拍卖公告,其中“涉及该地块拍卖设定的其它条件按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208号执行”。更改为“涉及该地块拍卖设定的其它条件按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208号第二点中关于顶墩大卖场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有关问题中(一)至(四)小点执行”,取消第(五)、(六)、(七)小点。
在拍卖须知第七点竞买手续中取消竞买条件“⑦国内一级城市具有5个以上投资大型卖场、专业市场,且总营业面积超20万平方米的材料证明,⑧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材料证明。”
在拍卖须知第十点竞买手续取消竞买条件: “ 3、投资者必须有引进大型商业项目建设、运营的实力,在国内一级城市具有5个以上投资大型卖场、专业市场,且总营业面积超20万平方米; 4、投资者具有良好的信誉、热心公益事业、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涉及本次拍卖的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