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
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莆田市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4]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采购项目的监管关系
(一)全市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为各级财政部门。市一级政府采购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为市财政局,县、区(管委会)一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为县、区财政局(管委会计财科)。
(二)全市医疗器械政府采购活动由市卫生局为主进行监管。
(三)全市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参照我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监管部门,县、区(管委会)属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其委托的行政监管部门。
各采购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责,对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对在采购活动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的反映、投诉等,要按规定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各采购监管部门涉及到对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处理的,由其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意见送市发展服务中心,市发展服务中心视情况予以网上通报、在专家库抽取系统中予以屏蔽等。各监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同时还应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
二、规范进场交易的对象与限额
市一级政府采购活动进入市招投标中心进行;全市医疗器械政府采购活动统一进入市招投标中心进行。区一级政府采购预算50万元以上的进入市招投标中心进行;市属国有企业采购预算50万元以上的应进入市招投标中心进行。
三、明确政府采购范围
依据《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闽财购[2009]12号,可登录省财政厅网站或市招投标中心网站查询),除该目录中已明确“工程类项目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外,对未列入工程类项目的电梯、中央空调、音响设备等,归口采购类,按政府采购办法办理。
四、进一步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是各采购单位及其行政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开标、评标现场的监督与管理,每个项目都要指派人员到场监督。二是各行政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检查,对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违纪违法等行为要予以调查,严肃处理。三是财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等相关制度。四是各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信用诚信的动态管理,定期对信用诚信情况在网上公示。五是各采购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莆田市市场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0]72号)精神,及时与市中介办沟通,通报相关招投标代理情况。对被评为C级和D级的代理机构,市中介办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予以曝光。
五、扎实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手段。各县区、各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协调联动。各行政监管部门特别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协同市发展服务中心(市招投标办)切实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实施,把它当作目前正在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优化、提升的一个重要项目,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逐步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无纸化、规范化操作。
六、加强政府采购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进程。要全面把握新时期、新形势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大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力度,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主提词:经济管理 政府采购 监督 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