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市财购〔2008〕12号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2009—2010年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
统一保险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莆田市市直单位公务车辆统一保险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2008—2010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统一保险经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PTCG2008031-G)确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统一保险公开招标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为第一包中标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为第二包中标人。
本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分两包,具体分包情况见附件一;两家中标保险公司的具体保费计算、理赔计算和服务承诺等详见附件二。
二、本次车辆统一保险公开招标确定的投保险种均为商业险,具体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和不计免赔特约责任险(不覆盖盗抢险)共5个险种。
保险适用范围为国内,不含港澳台。
保险金额:车辆损失险可按新车购置价(依整个保险行业政策规定的最低价为限,在产车辆按招标认定价与保险公司系统数据库新车购置价的孰低价;停产车辆比照类同在产车辆的价格)或折旧价投保,车辆盗抢险按不高于车辆折旧价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按50万元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在5万元(含)范围内选择投保。
各单位投保时可自行选择其中具体的险种,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其他险种的,由单位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报车辆统一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办理。
三、公务车辆统一保险协议有效期为2年,即保险起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车辆保单的保险期限最长为1年。
单位公车投保时,现有车辆原保单未到期的,期满后必须到招标确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新购车辆也必须到招标确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新保单保险到期日在保险协议有效期内,可续签保单。
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于车辆原保单期满前3个月内,与保险公司共同填报“莆田市公务车辆统一投保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然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市财政局审核,根据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方案》的通知〉(闽保监发[2008]53号):保险公司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根据全额车险保费入帐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打印正式交强险、商业车险保单(实施范围包括批改增加保费的业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的要求,各投保单位在交纳交强险保费的同时,应一并交纳车船税(免税车辆除外),由保险公司代为收取,收取金额在保费发票上体现。保险公司只有收到保费后才开具车辆保单和保费发票。因此各单位应及时与保险公司进行结算车辆保费和车船税,防止脱保。各单位须以保险公司开具的保单、保费发票和“申报表”作为支出凭证。
五、几点要求及说明。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车辆统一保险,严格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做好公车的保险工作,并负责转知所属单位执行。各投保单位须与承保公司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车辆投承保工作。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车辆投保之机向承保公司索取回扣和赞助以及超过协议的附加要求,同时不得擅自要求承保公司增加险种等。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或单位擅自到其他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都按违规进行处罚。
(三)本次招标已要求保险公司将车辆无赔款优待直接以优惠条件抵扣保费,各单位不得对保险公司提无赔款优待要求;对当年度安全行驶的驾驶员,单位可给予600元以下的安全驾驶奖励。
(四)各单位在车辆投保或车辆出险理赔时如发生争议,可向市财政局采购办、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由市财政局采购办和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协调解决。
(五)车辆统一保险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如下:
1、市财政局采购办
姚玉辉 2675926
2、市政府采购中心
陈秀美 2639718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支公司
邹金表 2853205 13950770920
吴晓燕 2853216 13666903825
地址:莆田市城厢区下林街道荔华东大道109号中福雅苑小区五幢一、二层(城厢区政府办公大楼左侧50米)
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韩飞斌 2525933 13860910306
陈佳东 2525886 13850284856
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莆阳路239号院内(南门商场八层)
附件一:市直公务车辆统一保险车辆分包情况表
附件二:1.莆田人保、大地保费计算、免赔率和责任比例一览表
2.莆田人保、大地理赔计算一览表
3.莆田人保、大地理赔计算一览表(续)
4.莆田人保服务承诺一览表
5.莆田大地服务承诺一览表
6.莆田大地服务承诺一览表(续)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公务 车辆 保险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市监察局,市政府采购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莆田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