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国资委关于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公告
为构建公平公正的中介机构选聘机制,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莆田市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中介服务的执业机构选聘及委托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莆政办[2007]2号)精神,我委拟建立有关中介机构备选库,现向社会公开征集备选库的入库对象。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均可报名:
(一)基本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处于正常执业状态;
2、资质经市有关部门备案,且在莆田市辖区内有固定办公场所;
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4、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执业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5、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经历和经验,且业绩良好。
(二)专项条件:
1、会计师事务所:常年在莆田市执业的注册会计师5人以上,若需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还需具有资产评估资质。
2、资产评估事务所:资质应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规定,且常年在莆田市执业的注册评估师5人以上。
二、报名时须报送的材料:
1、书面申请一式两份;
2、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管理制度、资产状况、执业业绩等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4、中介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5、专业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6、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报名截止时间:2007年2月10日。
四、报名地点:莆田市国资委产权科,联系电话:2621211。
五、报名结束后,我委将组织对报名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评审,确定备选库名单,并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布。
六、我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建立后,各市属企业、单位需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中介服务的,除莆政办[2007]2号文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须从我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采取适当的方式选聘。
七、我委对中介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并予以公布。
莆田市国资委
二00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