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莆田市秀屿区道路照明合同能源管理(EMC)项目
(招标编号:YDCG[2017]010号)质疑的答复
致:福建省两岸照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我司于2017年5月12日收到贵公司递交的关于莆田市秀屿区道路照明合同能源管理(EMC)项目(项目编号:YDCG〔2017〕010号)的书面质疑函,现答复如下:
质疑一:本标书的实施路段涉及我司在秀屿区6个节电柜控制的路灯,严重侵犯我司权益,请将以下表中6个配电柜控制的路灯予以剔除或标书中增加“中标单位需将配电柜剩余节能收益买断”条款。
答复:本采购项目不涉及上述所提出6个配电柜等相关内容,所提出的内容与本次采购项目无关联,不予采纳。
质疑二:对灯具检测报告颁发的检测机构进行针对性设标,仅为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上海),这些建议予以调整。
答复: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本项目涉及灯具相关参数的权威检测机构,故不予调整。
质疑三:从招标公示到投标仅相隔10天,标书中又对灯具的外观及其对应的检测结果进行针对性设置,不是设标单位,其他厂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因此为公平期间,建议将招标公示到投标的间隔时间延长30天。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的规定,所以本次招投标的时间节点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故不予调整。
质疑四:针对同一款式不同功率的灯具,最大功率的灯具检测结果便可覆盖小功率灯具,而本次标书评分标准中“初始光效值”对200W、20W、80W、50W的LED灯具时进行设标,建议对最大功率200W进行规定即可。
答复:本项目涉及不同功率的灯具,其产品的光通量、色温等主要光电参数会有区别,检测200W一款灯具无法满足对其他产品的覆盖,故不予更改。
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