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2012年2月23日下午15:30在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408会议室召开本项目招标答疑会,共有4家投标人代表人出席,到场的4家投标人代表向采购人提交了质疑函和建议,综合各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质疑,采购人做出书面答复,现将答疑纪要公告如下:
质疑一、整体配置情况:“根据各投标人所投产品的整体配置情况(中外合资或进口件)、性能、技术参数等情况,由评委会在4-7分之间评分。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配置和参数得满分,未提供任何产品的整体配置情况、性能、技术参数等说明的或不满足招标要求的本项不得分。投标人应列表详细说明。”建议改为:“根据各投标人所投产品的整体配置情况(中外合资或进口件)、性能、技术参数等情况,由评委会在4-7分之间评分。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配置和参数得6分,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配置或参数的多得1分,未提供任何产品的整体配置情况、性能、技术参数等说明的或不满足招标要求的本项不得分。投标人应列表详细说明。”,理由:在限价不变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购得更好的产品。
采购人答复:本项得分差不超过3分,符合政府采购要求,采购人认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配置和参数即可满足本次采购的需要,故此点不作更改。
质疑二、商务部分评分标准:5、产品专利:“根据所投电梯获得专利产品证书进行打分:获得专利新产品证书的得0.5分,获得节能产品称号的得0.5分,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每项得0.5分,本项满分1.5分,须提供有效复印件。”建议改为:“投标人所提供的专利证书达15种(含15种)以上得1.5分,提供15种(不含15种)以下10种以上(含10种)得1分,10种(不含10种)5种以上(含5种)得0.5分,5种以下不得分,未提供证书复印件不得分。理由:为了更能体现各制造商的技术综合实力和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自主创新产品”的规定。
采购人答复:商务部分评分标准:5、产品专利:所投电梯获得专利产品证书进行打分:获得专利新产品证书的得0.5分,获得节能产品称号的得0.5分,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每项得0.5分,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自主创新产品”的规定。每项得分都不超过1分,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不存在倾向性或歧视性问题,故对以上内容不作更改。
质疑三、招标文件P22页付款方式: 6.2 “提货前十天,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设备总额的30%货款”, 建议改为“提货前十天,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设备总额的60%货款”;
6.3 “安装进度达到70%时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额的20%货款,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由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设备总额的25%货款,同时退还履约保函,余款5%于验收合格满24个月后中标人没有违约和提供的货物及使用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一次性付清(以上均不计利息)。”建议改为:“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由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设备总额的20%货款,中标人同时提供占合同设备总额5%的银行质量保函,保函有效期为24个月(5%十大银行质量保函于验收合格满24个月后中标人没有违约和提供的货物及使用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退还)因现有大部分厂家的付款方式均为提货前至少付90%,所以建议贵司考虑更改。
采购人答复:采购人认为招标文件设置的付款方式可以更好地把控监管中标单位在电梯整个安装过程的质量关,故付款方式不作修改。
质疑四、为了使各参投品牌具有公平公正的竞争机会,要求各参投品牌档次应在同一水平上。
采购人答复:秀屿村整体搬迁四新安置房工程系秀屿区政府重点建设的民生安居工程,为取信于民,确保电梯质量,本次采购电梯必须是国内公认品牌,经综合分析,决定邀请上海三菱、广州日立、华升富士达、昆山通力、蒂森克虏伯、迅达电梯、沈阳三洋等七个品牌参加投标。故对此招标文件内容不作更改。
质疑五、 P5页交货期限:100天(含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及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电梯准用证)改为130天(含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及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电梯准用证)。
或者改为:电梯到货90天,安装50天(含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及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电梯准用证)。
采购人答复:因本采购项目比较急,为了更快的使用设备,落实民生安置工作,故对交货时间不作更改。
质疑六、P21页履约保证金建议改为:中标供应商或电梯制造商在签定合同前,向采购单位提交采购合同总额5%的银行保函做为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答复: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实施,按招标文件规定不超过10%,符合相关规定,故对履约保证金的要求不作更改。
质疑七、P21页“付款方式” 建议改为:
(1)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先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货款(支付同时中标人或电梯制造商必须提供国内十大银行保函,担保期限应到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
(2)提货前十天,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货款(支付同时中标人或电梯制造商必须提供国内十大银行保函,担保期限应到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并通过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
(3)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由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货款,同时退还履约保函,余款5%于验收合格满12个月后中标人没有违约和提供的货物及使用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一次性付清(以上均不计利息)。
采购人答复:采购人认为招标文件设置的付款方式可以更好地把控监管中标单位在电梯整个安装过程的质量关,故付款方式不作修改。
质疑八、P25层门:全部采用发纹不锈钢 改为层门:首层采用发纹不锈钢,其余层为烤漆钢板;
采购人答复:在本采购项目资金足够的前提,采购人希望采购到配置更好的设备,故对此点不作更改。
质疑九、P26门套:全部采用发纹不锈钢 改为层门:首层采用发纹不锈钢,其余层为烤漆钢板;
采购人答复:在本采购项目资金足够的前提,采购人希望采购到配置更好的设备,故对此点不作更改。
质疑十、P32页第十条 双方责任改为:
2.2 不能按期交货或交付使用的,并造成合同工期延误,若甲方不终止合同,每延误一日,乙方应按合同总价万分之四支付给甲方,甲方有权在货物款中直接扣款;
5.乙方在货物运输、装卸、安装等各种环节中产生的一切意外事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造成的安全生产或货物损坏事故,责任及赔偿概由乙方负责。
6.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期支付款项,每延误一日,甲方应按合同总价万分之四支付给乙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
理由:双方责任要体现对等原则,否则就是霸王条款。不能只针对乙方不能按期交货或交付使用的,每延误一日,乙方应按人民币5万元支付给甲方。如果甲方不按期支付货款,或甲方井道不具备安装条件,也可能造成安装工期延误。建议改为违约一方每延误一日,按合同总额的万分之四比例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其余的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作修改。
采购人答复:P32页第十条 双方责任2.2改为:不能按期交货或交付使用的,并造成合同工期延误,若甲方不终止合同,每延误一日,乙方应按人民币5千元支付给甲方,甲方有权在货物款中直接扣款。P32页第十一条 索赔办法1、修改为:同意甲方退货,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仓租以及为保管退货而发生的一切必要费用。造成合同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乙方应按人民币5千元支付给甲方,甲方有权在货物款中直接扣款。
质疑十一、技术分部分第5点建议修改为:安全钳、限速器、称重装置配置情况等:根据投标产品的安全钳、限速器、称重装置配置情况、技术性能、产品的优劣进行评分。国产名牌并附有产品形式报告的得1分;产品由欧美日进口的得3分。
采购人答复: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要求,本次采购的货物为本国产品,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故此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十二、技术商务考评内容之(二)企业实力分1.制造商注册资金大于2亿元人民币的得2分,在1亿元-2亿元人民币之间的(含)得1分,否则不得分。(满分2分)(注册资本金为美元的按人民币换算以当日人民币牌价为准)。
建议改为:1.制造商注册资金大于1.5亿元人民币的得2分,在1亿元-1.5亿元人民币之间的(含)得1分,否则不得分。(满分2分)
采购人答复:本项得分不超过2分,符合政府采购要求,采购人认为原来注册资金范围设置比较合理,故此点不作更改。
质疑十三、投标产品安装业绩情况:建议修改: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近两年在福建省内所投的电梯为同一品牌、同一系列、同一型号的电梯安装业绩合同(应列明用户、联系电话、型号层站、数量)对满足乘客电梯安装业绩数量在100台(含100台)以上的,得1分,80台(含80台)-99台的,得0.5分,80台以下的不得分。投标人必须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的本项不得分。
采购人答复: “投标人提供的近两年在福建省内所投的电梯为同一品牌、同一系列、同一型号的电梯安装业绩合同(应列明用户、联系电话、型号层站、数量),对满足乘客电梯安装业绩数量在第一名的得1分,第二名的得0.5分,第三名的得0.2分。投标人必须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的本项不得分”,该点安装业绩之间进行的是一个横向的比较,视投标实际业绩情况比较各投标人的安装业绩实力,经由专家论证,专家认为比较合理,故此建议不予采纳,此点不作修改。
质疑十四、6、市场评价建议修改为:根据制造商的市场评价进行评分:专家根据所投品牌市场反映情况在0-2分之间打分。
采购人答复:本项得分不超过2分,符合政府采购要求,故此点不作更改。
质疑十五、售后服务:3)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对投标所有产品质保期满足2年的得1分,在此基础上,投标人承诺产品质保期每增加一年加0.5分,满分1.5分;没有延长的本项不得分;请投标人提供制造商原厂证明文件,未提供者不得分。
采购人答复:“投标人对投标所有产品质保期在满足2年的基础上,投标人承诺产品质保期每增加一年加0.5分,满分1.5分;没有延长的本项不得分;请投标人提供制造商原厂证明文件,未提供者不得分”。采购人切于售后服务的需求,招标文件这样设置可以满足采购人在同等的价格情况下享受更优的产品质保期过后的售后服务,此点分数值设置不违反政府采购要求,故此点不作更改。
质疑十六、该招标文件第3页写明是“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提交密封的投标”。且在第3页规定了投标人的“资格标准”:
1) 投标人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制造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等合法的投标人。(投标人应提供所投品牌制造商的授权委托书并加公章和签字)。
2) 电梯安装公司应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特种设备(乘客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质;
3)电梯制造商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乘客电梯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资质;
4) 若电梯供应商无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质的必须由所投品牌电梯制造商承诺安装,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潜在的投标人须在开标前7个工作日向秀屿区采购办启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无行贿犯罪记录的可参加投标。
但招标文件又在第5页注明:“6、本次招标邀请上海三菱、广州日立、华升富士达、昆山通力、蒂森克虏伯、迅达电梯、沈阳三洋等七个品牌参加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01-05)》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本项目电梯规格仅1.75米的速度,仅仅是小高层楼盘采用的普通电梯,技术十分简单,也没有任何特殊要求和受自然环境限制,满足资格标准要求的投标人均完全能满足招标项目要求;更没有第二项中所述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情况,请问本次项目为何违规违法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请给予解释和更正,我司根据以下法规保留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01-05)》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在这次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章的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本次招标的招标文件与上次流标的招标文件没什么不一样的地方,试问上次已流标,这次的招标文件没有更改难道就不再流标了吗?
采购人答复:秀屿村整体搬迁四新安置房工程系秀屿区政府重点建设的民生安居工程,为取信于民,确保电梯质量,本次采购电梯必须是国内公认品牌,经综合分析,决定邀请上海三菱、广州日立、华升富士达、昆山通力、蒂森克虏伯、迅达电梯、沈阳三洋等七个品牌参加投标。故对此招标文件内容不作更改。
质疑十七、在招标文件中的P8中的商务条款中第五点专利产品根据所投电梯获得专利产品证书进行打分:获得专利新产品证书的得0.5分,获得节能产品称号的得0.5分,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每项得0.5分,本项满分1.5分,须提供有效复印件。这点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因为这些的专利只有1家或两家有,欠公平,因为每家所获的专利称号均不一样。
采购人答复:商务部分评分标准:5、产品专利:所投电梯获得专利产品证书进行打分:获得专利新产品证书的得0.5分,获得节能产品称号的得0.5分,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每项得0.5分,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自主创新产品”的规定。每项得分都不超过1分,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故不存在倾向性或歧视性问题,故对此点内容不作更改。
质疑十八、在招标文件中的P8中的商务条款中第三点投标产品安装业绩情况,设置了地域,欠公平,建议给于删除。第六点中市场评价中获得全国质量管理奖的加0.5分;电梯制造商的电梯安装、维修、售后服务获得全国用户满意服务的加0.5分;电梯制造商获得全国用户满意企事业的加0.5分,这几点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只有一两家有,而且这两样只是每家企业的运营手段而已,跟技术没有太多关系,带有歧视性。建议做修改或删除。
采购人答复:在招标文件中的P8中的商务条款中第三点:“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近两年在福建省内所投的电梯为同一品牌、同一系列、同一型号的电梯安装业绩合同(应列明用户、联系电话、型号层站、数量),对满足乘客电梯安装业绩数量在第一名的得1分,第二名的得0.5分,第三名的得0.2分。投标人必须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的本项不得分”,该点安装业绩之间进行的是一个横向的比较,视投标实际业绩情况比较各投标人的业绩实力,并未设置具体地域,且经由专家论证,专家认为比较合理,故此建议不予采纳,此点不作修改。第六点中,“电梯制造商获得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的加0.5分;获得全国质量管理奖的加0.5分;电梯制造商的电梯安装、维修、售后服务获得全国用户满意服务的加0.5分;电梯制造商获得全国用户满意企事业的加0.5分” 这四项与本项目电梯采购、安装、使用有着紧密的联系,且每项得分只有0.5分,不超过1分,故不存在倾向性或歧视性问题,故对以上两点内容不作更改。
由于开标时间冲突,原开标时间由2012年3月9日上午9:00更改为:2012年3月 19 号上午9:00.
本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投标人有约束力。投标人收到此通知后请于2012年3月 18 日17:00前将回执传真至本公司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未回执的,视同该修改通知已收悉!谢谢合作! 传真:0594-2661777。
莆田市秀屿区临港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三月 一 日 二O一二年三月 一 日
回 执
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贵公司2012年3月 1 日发布的《秀屿村整体搬迁四新安置区2#、3#安置房乘客电梯采购》(项目编号:闽莆建融【F-2011】采招010 /1号)的更改通知已收悉,我方完全清楚其中的内容,特此回执!
供应商全称:(盖公章)
二O一二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