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莆田市涵江区思铭电子有限公司质疑的答复
莆田市涵江区思铭电子有限公司:
莆田市涵江区思铭电子有限公司的质疑函传真件于2008年8月29日上午收悉,我中心于2008年8月29日上午9时组织PTCG2008018-G期评委会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会议室408进行答疑,现根据评委会意见答复如下:
关于你司质疑函上称所投的合同包2的电脑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报价品牌(新蓝商锐5103)与货物详细说明一览表(清华同方超越E690)型号规格不一致是因改写文件一时错误,未把货物详细说明一览表型号规格改成新蓝商锐5103。评委会答复如下:贵公司投标文件中报价一览表货物品牌型号为“新蓝商锐5103”,而投标货物详细情况说明一览表中货物品牌型号为“清华同方超越E690”,前后不一致,根据招标文件18页第二大项第5小项“招标方不接受品牌、型号、配置和价格等有任何选择的投标,投标人在某一合同包内有任何选择的,该合同包将视为无效投标”的条款规定,评定贵公司合同包2的投标行为无效。
综上,评委会评委一致评定维持原评审决议。
你司若不满意以上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请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向市财政局投诉。
感谢支持莆田市政府采购工作。
莆田市政府采购中心
2008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