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函的答复
致:福建云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贵公司对“莆田市图书馆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的质疑函邮件我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所质疑的具体事项:
经认真研读并审慎分析后,发现以下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多项评分标准存在明显的歧视性和倾向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答复:并不存在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1)技术项评分表中“4、公共数据决策”评分项:所投公共数据决策系统要求具备多套公共阅读报告单模块可供选择,每提供1家图书馆年度阅读报告的1分,最高得3分须提供网站截图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未提供复印件的不得分。投标人提供的打印件(或截图或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满分3分。
答复:公共数据决策系统需要采集分析图书馆现有业务数据,工作范围涉及图书馆数据安全,对投标供应商的技术、图书馆业务理解具有较高的要求,能更好的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因此将相关业务经验作为项目评审因素,该项要求仅为加分条件而非入门的资格门槛,并不存在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技术项评分表中“6、技术相关”:可对接多家网络书商,读者可以直接在平台下单。提供不少于三家书商合作授权协议证明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投标人提供的打印件(或截图或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满分2分。
答复:近两年受疫情影响,图书馆限流开放,因而需要开通线上选书服务,为保证线上选书服务时效性和服务质量将本项内容作为项目评审因素,同时为了能保证项目整体的运营服务的效率,并不是对供应商设置任何资格与技术商务要求,不属于对供应商的差别与歧视待遇。该项要求是根据图书馆行业信息技术业务发展需求设定的,且该项要求仅为加分条件而非入门的资格门槛,并不存在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3)售后服务及要求
9.1本项目服务周期为贰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提供二年的平台免费质保和升级服务,服务免费安装与调试。 9.2需提供线上视频与现场培训两种方式,确保使用者熟悉平台功能。 9.3对于课程资源应用服务,承诺我方可通过慕课云平台使用选定的非本校建设的的MOOC课程,并保证在使用过程的任何时候不受到知识产权或版权的纠纷,并对课程的使用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源和服务。 9.4在服务期内,免费升级更新学校云平台功能。 9.5承诺一般软件系统故障2小时内响应并维护完毕. 9.6协助校管理员熟悉平台,并按时完成源课程复制,不影响用课教师开课进度。 9.7对接申报一流本科课程数据、证明材料提供等 |
答复:近两年受疫情影响,图书馆限流开放,因而需要开通线上选书服务,为保证线上选书服务时效性和服务质量将本项内容作为项目评审因素,同时为了能保证项目整体的运营服务的效率,并不是对供应商设置任何资格与技术商务要求,不属于对供应商的差别与歧视待遇。该项要求是根据图书馆行业信息技术业务发展需求设定的,且该项要求仅为加分条件而非入门的资格门槛,并不存在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2.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如:
招标文件商务项评分表中“3.技术相关”评标项:所投产品采用国内先进技术,具备数字化图书借阅平台相关发明专利的得1分;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未提供不得分。投标人提供的打印件(或截图或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满分2分。
答复:要求提供相关专利证书是为了使招标所得的软、硬件为无知识产权纠纷的,更符合项目建设要求的,也未指定某一专利的具体名称,根据《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二)10、非国家强制性认证资格的证书、银行资信证明、资格证书等作为评分条件的,每项加分不超过1分。因此该评分条款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如:
(1)商务项评分表中 “2、技术相关”:要求大数据智慧墙展示系统具备软件测试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证书,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测试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提供1项的得1分,全部满足要求得2分,否则不得分。投标人提供的打印件(或截图或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满分2分。
答复:首先要求具有软件测试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证书是为了采购产品符合使用要求,未限定知识产权名称、品牌与供应商名称,根据《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二)10、非国家强制性认证资格的证书、银行资信证明、资格证书等作为评分条件的,每项加分不超过1分。因此该评分条款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商务项评分表中“3.技术相关”评标项:所投产品采用国内先进技术,具备数字化图书借阅平台相关发明专利的得1分;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未提供不得分。投标人提供的打印件(或截图或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满分1分。
答复:据了解市面上有这些发明专利的供应商不低于三家例如:上海阿法迪智能标签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恒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图创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等都具有相关专利,同时发明专利也是为了保障后续能安全使用,不侵犯第三方权利,招标文件也未指定某一品牌和供应商,更未指定相关专利名称。
综上,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次采购项目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根据闽财购(2016)第36号文件《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第一条,采购招标文件中包含下列强制禁止的明显具有歧视性或倾向性特征的关键词或内容,应当予以修正,采购业务才能继续开展:(二)采购需求:1.指定专利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抄送:莆田市数字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莆田恒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