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莆田市延寿溪(上游) 生态综合整治项目【绶溪公园启动区一期续建工程智能化系统(含软硬件及系统集成)采购】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质疑的答复
各供应商:
现就“莆田市延寿溪(上游) 生态综合整治项目【绶溪公园启动区一期续建工程智能化系统(含软硬件及系统集成)采购】”项目(编号:FJLW20200114)在质疑期间共收到一家潜在投标人递交了质疑函,现采购人将对质疑函内容答复如下:
问题一:64路硬盘录像机
采购人答复:一:贵公司质疑参数只有海康威视一家满足,又说据调查以上参数没有其他厂家可以满足大华的送检标准,质疑表述不清,条理不明。
二:贵公司质疑内容为64路硬盘录像机,提供的证据又是32路,证据与质疑内容不符。
三:贵公司建议删除的参数,并不属于特定指向性,贵公司通过网上已经公布的山东省公开招标公告就认定参数只有海康威视一家满足,存在片面说法,并且从该项目的招标结果来看,不存在流标,而是中标结果,说明是满足3家及以上合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请贵方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进行合理质疑与必要的举证。因此质疑不成立,现不予修改,请各单位提升自身专业化水平,以应对市场需求。
贵司质疑的内容,因本次招标的货物是用于公园,公园是开放性的公共领域,招标文件内的使用功能要求是最低要求,并非是要求完全相同功能,故并未违反贵公司引用的《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规定,投标产品可以更优,更多功能,贵公司提供的产品,若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欢迎投标。
问题二:人脸全局摄像机
采购人答复:本项目中的人脸全局摄像机的招标要求为:
1.设备可同时对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进行检测、跟踪及抓拍;可支持人脸、车牌的抠图及人脸与人体、车牌与车辆的关联显示。(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复印件作为佐证,原件备查);
2. 设备可对30米处S的行人进行人脸抓拍,并可生成分辨率不小于110×120的人脸图片。图片中人脸两眼瞳距应≥40像素(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复印件作为佐证,原件备查);
3. 在距离设备30米处,人脸抓拍准确率不小于95%,人体抓拍准确率不小于95%。(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复印件作为佐证,原件备查);
5. 设备支持对出现在监控场景内的人脸进行检测,并显示评分。(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复印件作为佐证,原件备查);
一:贵公司质疑本项目招标要求只有海康威视一家满足,又说据调查以上参数没有其他厂家可以满足大华的送检标准,质疑表述不清,条理不明。
二:贵公司建议删除的参数要求,并不属于特定指向性,贵公司通过网上已经公布的山东省公开招标公告就认定参数只有海康威视一家满足,存在片面说法,并且从该项目的招标结果来看,不存在流标,而是中标结果,说明是满足3家及以上合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请贵方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进行合理质疑与必要的举证。因此质疑不成立,现不予修改,请各单位提升自身专业化水平,以应对市场需求。
贵司质疑的内容,因本次招标的货物是用于公园,公园是开放性的公共领域,招标文件内的使用功能要求是最低要求,并非是要求完全相同功能,故并未违反贵公司引用的《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规定,投标产品可以更优,更多功能,贵公司提供的产品,若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欢迎投标。
综上,以上设备的招标要求均为根据现场情况提出的实际需求,不存在针对性和偏向性。提供检测报告只是为了证明投标人所使用的投标产品是符合要求的,避免某些投标人以次充好,虚假应标。招标文件中的设备参数范围及要求都是具有实际意义,是采购人切实需要的,建议贵方要站在采购人的立场,将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放在第一位,选择合适的产品,请贵方提供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产品投标。
原开标时间2020年3月27日上午10:20时,现修改为:原开标时间2020年04月09日上午10:20时,开标地点: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3层开标室5。
本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投标方有约束力。
莆田城市园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荔卫药械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2020年03月24日 2020年03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