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上海誉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各投标人:
我公司已于2019年10月14日收悉上海誉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莆田市市政污水主次干管道清淤检测、测绘及设计修缮服务类采购项目(招标编号:FJJRZB[GK]2019-011)共计2份质疑函。就上海誉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来函中所质疑事项,经采购人核查,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贵公司来函所述质疑“关于中标结果公示中的中标供应商“上海潜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不满足投标资格要求,我公司提出严重质疑,要求招标代理公司和评审专家重新核査该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的问题,经采购人核查,现回复如下:
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上海潜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其联合体单位“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有提供完整的联合体协议,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根据招标文件资格要求规定“投标人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及具备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经采购人核查,“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具备“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且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其投标资格满足招标要求。因此,经采购人研究决定,贵公司所提要求不予以采纳。
二、关于贵公司来函所述质疑“关于中标结果公示中的未公布我公司的评标评审得分情況,我公司提出质疑,要求招标代理单位向我公司公布专家对我公司投标文件的具体评分明细,包括价格得分,技术项得分以及商务项得分。”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1、经采购人核查,福建吉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所发布的中标结果公示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第六十九条“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及《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的内容”相关条例严格执行,所有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此,经采购人研究决定,贵公司此项要求不予以采纳。
三、关于贵公司来函所述质疑“关于商务项的评审原则,提出以下2个疑问,请招标代理单位给予明确回复。(1)商务项评分方法中描述的“投标人”是否只指联合体牵头方,不包含联合体单位? (2)商务项评审项目“业绩”是按照评标方法描述的“管道清淤检测及设计修缮项目同等规模业绩”,是否可以理解为:业绩项目中必须同时包含管道清淤、检测、设计和修缮四个工作内容,还须规模在3000万,方为符合业绩得分要求?”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且在招标文件“第二章15.4招标文件的质疑”中也明确写明“①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招标文件报名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因此贵公司所提出的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期已过,贵公司此项要求不予以采纳。
2、对于贵公司上述质疑事项,请贵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关于贵公司来函所述质疑“经我方对照评分标准反复核审,我公司投标文件得分大于91.46,具体自评如下:价格项:满分为20分,自评得分:19.46分,以22898886元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得分=(22898886/23540090)×100×20%=19.46分;技术项:满分为61分;自评得分61分”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分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的规定,经采购人核查,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中未存在上述问题,因此尊重评审委员会的评分结果。且贵公司自评得分属自主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贵公司此项要求不予以采纳。
特此回复,本项目招标程序均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进行的,程序清楚,公平、公开、公正。十分感谢贵公司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欢迎贵公司继续参加我公司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答复人:莆田市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福建吉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