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函的答复
莆田市雄韵贸易有限公司:
2019年8月19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的项目名称:城厢区各学校食堂大宗食品供货服务项目(招标编号:PTLX20190710)质疑函1份,现根据规定进行答复,答复内容如下:
质疑事项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格标准: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被相关监督部门处罚过且没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
事实依据:莆田市城厢区伟青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9月18日受莆田市食品药监局行政处罚过详见“莆城食药监当罚【2018】72号”。
法律依据: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质疑请求:莆田市城厢区伟青贸易有限公司存在虚假承诺,请求专家根据资格条款以及法律法规条款公平公正给予评标。
质疑答复:
1、根据相关规定,请求评审专家配合答复质疑事项,经查实,发现莆田市城厢区伟青贸易有限公司存在2018年9月18日受过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行政处罚的事实。
2、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号11和招标文件第二章8.1的相关规定、及莆田市城厢区伟青贸易有限公司的书面声明,对莆田市城厢区伟青贸易有限公司的资格性审查不通过,为无效投标。
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依据:
莆田市城厢区伟青贸易有限公司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被相关监督部门处罚过且没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与事实不符(详见附件: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莆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网截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 第二款:“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3、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号11和招标文件第二章8.1的相关规定及投标文件书面声明。
莆田龙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9年8月19日
抄送:采购人、莆田市城厢区伟青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