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答复书
质疑人:福建立元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采购人:莆田市盛林苗圃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莆田市中恒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方法:陈小姐 13950726899
质疑人福建立元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就“2019年中心城区道路花化彩化草花采购”(项目编号:PTZHX2019001)向我司提交质疑函,经我公司审核后,认为其符合质疑条件,于2019年02月25日依法受理。现根据规定进行答复,答复内容如下:
贵司质疑事项:
1、我公司2019年2月21日参与贵公司组织的2019年中心城区道路花化彩化草花采购(编号PTZHX2019001)招投标活动,根据贵公司2019年2月22日发布的中标公示,包括我公司在内有6家投标人通过了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中标公示中标单位为江西国祥实业有限公司(本次有效报价4356000元排名第三低的投标人)。我公司作为6家有效投标人的最低价投标人(4257000元),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应为中标人,我公司认为中标公示的内容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答复:
1、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第四点“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第四章第七点评标方法和标准有以下规定:※除本章第6.3条第(3)款规定情形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情形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任何调整。”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各类采购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莆田市盛林苗圃有限公司隶属于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莆田市园林管理局,根据招标文件本项目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该项目根据招标文件必须执行国家法律要求对中小企业的价格优惠政策,对于本项目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投标人给予报价6%优惠后报价参与评审。
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江西国祥实业有限公司经综合评估后,报价最低,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综上,你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及请求“取消江西国祥实业有限公司中标资格”不予采纳。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感谢贵司对本次采购活动的积极参与和监督。若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本项目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答复人:莆田市盛林苗圃有限公司 莆田市中恒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9年3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