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函的答复
福州长盛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19年1月24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的项目名称: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语音识别系统货物类采购项目(招标编号:[350303]LX[GK]2018043)结果公告的质疑函1份,共9张(其中质疑函5张、授权书1张、负责人和投标人代表身体份各1张、营业执照1张),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进行答复,答复内容如下:
质疑事项1:我公司对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语音识别系统货物类采购项目,编号:[350303]LX[GK]2018043 有以下质疑:成交供应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有提供虚假材料应标嫌疑。
事实依据:
(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所投产品品牌为科大讯飞,该品牌产品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产品。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中标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语音识别系统建设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泉州中院项目),编号:[350500]QZSCGZX[TP]2018024,泉州中院项目招标书中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第二条“技术和服务要求”第1.1“1.承诺语音识别产品可以从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读取开庭排期数据等进行开庭,闭庭后可以将庭审笔录等信息归档到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2.承诺中标公示后两周内可以实现与采购人上级单位现有平台实现数据对接交换。否则视为虚假应标,并承担相关责任”,但根据我方在项目准备阶段前往用户方做前期调研时看到的2018年12月签发的《闽法明传(2018)514号文件》中关于“全省法院庭审语音识别接入应用情况表”的信息所示:泉州中院接入省平台数和接入率均为0,说明时隔四个多月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完成与省平台的对接,并且没有完成项目实施。
(2)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中标长汀县人民法院法庭语音识别系统货物类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长汀县法院项目),编号:[350821]JXG[GK]2018003,长汀县法院项目招标书中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4 系统集成技术服务(1)★庭审语音识别引擎采用独立部署方式,要求通过法院专网部署在全省法院智能语音识别云服务平台,并在日后使用中按采购人要求接入法院基础平台。不可链接互联网及其他外部网络。投标人出具提供书面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2)★投标人所投语音识别产品,在本级法院授权情况下,能够使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实际庭审数据,通过机器学习训练提升模型识别率;并且满足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搭建的语音识别统一管理系统进行账号对接,投标人需提供对接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3)★投标人所投语音识别产品,须满足与福建省高级法院的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对接,即语音识别产品可以从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读取开庭排期数据等进行开庭,投标人需提供对接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但根据我方前往用户方做调研时了解到的,截止今日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仍未参加用户方提出的系统演示,而是多次推托用户方提出的系统演示时间。
(3)在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语音识别系统货物类采购招标文件中“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三、技术和服务要求:(四)其他要求 1.★投标人所投语音识别产品应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搭建的语音识别统一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即可实现账号对接及数据交互,且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授权情况下,能够使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实际庭审数据,通过机器学习训练提升模型识别率。需提供书面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2.★投标人所投语音识别产品,可满足与福建法院的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对接,即语音识别系统可以从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读取开庭排期等数据进行开庭。需提供书面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3. ★投标人所投语音识别产品应满足与法院现有数字法庭系统设备兼容。需提供书面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4. 投标人所投产品应满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语音智能识别技术应用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需提供书面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以上四点都表明项目要与采购人上级单位现有平台实现数据对接交换即与泉州中院招标要求、长汀县法院招标要求一致,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投标使用的科大讯飞产品不具备对接能力,但却提供承诺函予以应标。在“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三、商务条件 2、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 ) 天内交货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鉴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如期完成泉州中院项目,我公司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投标使用的科大讯飞产品不具备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货物的供货、安装调试并交付验收使用的能力,但却响应商务条件予以应标。
法律依据: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本质疑事项适用于(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废除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中标资格
质疑答复:
1、经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均未因包括“提供虚假材料应标”等事项受到监管部门处理的记录。详见下附件。
2、你公司质疑事项的事实依据(1)(2)(3)内容中的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均非本项目政府采购当事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该依据不予采纳。
3、综上,你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成交供应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有提供虚假材料应标嫌疑。”缺乏事实依据。对你公司请求:“废除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中标资格”不予采纳。
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依据:
质疑内容不符实际情况、质疑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和必要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你公司如对答复不满意,可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答复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莆田龙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9年1月31日 2019年1月31日
其他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