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警机动第五支队2018年警营超市服务采购”的
质疑函答复函
莆田市涵江华厦贸易有限公司、各潜在投标人:
我司于2018年12月10日收到关于“武警机动第五支队2018年警营超市服务采购”采购文件的质疑,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商务部分评分B6“投标人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取得一项得1分,满分4分。所有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要求不得销售无商标、无合格证的冷热仪器(如卤鸡爪、茶叶蛋、玉米棒、包子、热狗等)且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是食品生产企业需取得的,根据本项目特点,供应商或潜在投标人均为超市及便利店而不是食品生产企业,所以是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条件和资格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十二条。
答复:同意删除“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中未有任何一项关于对招标货物适当进行标准化要求。
事实依据: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答复:本次招标为服务供应商,并非购买具体货物,在招标文件中已经很明确写清楚采购要求。
质疑事项三:技术部分评分A3、A4、A5、A6及商务部分评分B1、B3评分标准未量化、细化。
事实依据:根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请问招标人蕙是根据什么法律法规文件来制作本项目评审因素。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肖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是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闽财购(2016)36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款审查的通知,指导性禁止条款“评分标准未量化,未与评审标相对应”。
答复:为保证公平公正公开,采购人已设定具体评分计算公式,经专家论证此项评分无倾向性、排他性。
采购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二机动总队机动第五支队物资采购站
招标代理:福建省一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8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