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莆田第十中学智慧校园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
现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提交的关于莆田第十中学“莆田第十中学智慧校园采购项目([350305]D[GK]2018022)”的质疑函内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三)》闽财购[2010]28号文件要求,采用综合批评分法时,若对技术部分评分采用负偏离扣分或不满足不得分的评分标准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技术部分的市级得分少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部分总分50%的作为无效标处理。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但是招标文件第四章第7点的评分方案和标准中,未按要求明确“规定投标人技术部分的实际得分少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部分总分50%的作为无效标处理。”不符合招标要求。
采购人回复: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中符合性审查增加以下要求:“按照闽财购〔2010〕28号文件规定,若投标人技术项分值实际得分少于招标文件设定的的技术项总分值的50%,作无效投标处理。”
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更改为:2018年 12 月 19 日 08 时 30 分(北京时间),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注:本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投标人有约束力。
莆田第十中学 厦门兴信实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8日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