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华厦贸易有限公司、各潜在投标人:
我司于2018年10月19日收到关于“武警机动第五支队2018年警营超市服务采购”采购文件的质疑,现答复如下:
质疑一:评标方法A4“投标人须出具2015、2016、2017年国家税务部门出具的真实有效的纳税证明材料。纳税额度最多的得3分,其余投标人的分值按照投标人纳税额度的多少÷最多纳税额度×3分。”
事实依据:与该招标项目完全没有实质性的必然关系。
答复:该项评分为体现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且经专家论证无倾向性、排他性。
质疑二:评标方法A7“1、根据投标人自2018年1月份至开标前一个月所提供参加社保的正式员工人员数量,人员数量最多的得1.5分,其余投标人的分值按照投标人人员数量÷最多人员数量×1.5分。2、根据投标人自2018年1月份至开标前一个月所提供参加医保的人员数量,人员数量最多的得1.5分,其余投标人的分值按照投标人人员数量÷最多人员数量×1.5分。”
事实依据:与该招标项目完全没有实质性的必然关系。
答复:该项评分为体现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且经专家论证无倾向性、排他性。
质疑三:评标方法A3“根据投标人提供截止招标文件发布之日前具有自营超市的数量最多的得3分,其余投标人的分值按照投标人具有自营超市的数量÷最多投标家数×3分;须提供分公司或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门店照片,原件备查,未提供不得分。”A5“根据投标人所提供店面经营面积的平面图或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最大面积的得3分,其余投标人的分值按照投标人经营面积÷最大经营面积×3分。”A8“根据投标人提供自有车辆的总吨位进行评审,车辆总吨位最大的得3分,其余投标人的分值按照投标人车辆吨位数÷最大车辆吨位数×3分。须提供所有车辆的登记证书(登记证书必须是投标人自有的,登记年限至少1年或以上),原件备查。”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评价内容均以“最多”“最大”等模糊的词语来作为评标标准,招标代理没有专业有效合理的设定招标要求,存在为某投标人量身定制评标条件的嫌疑。
答复:为保证公平公正,采购人并未设定具体数值,由投标人按自身实力自由提供相应评标数值,经专家论证此项评分无倾向性、排他性。
质疑四:商务部分评分B1“投标人从事超市经营业务年限:根据投标人经营年限长短由评审专家在0-3分之间进行评分。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B3” “投标人自成立以来具有政府行政事业、企业单位、部队经营同类业绩,根据投标人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等数量由评审专家在0-3分之间进行评分。须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等复印件,原件备查。”
事实依据:没有有效合理且明确的数据。
答复:为保证公平公正,采购人并未设定具体数值,由投标人按自身实力自由提供相应评标数值,经专家论证此项评分无倾向性、排他性。
质疑五:商务部分评分B6“投标人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取得一项得1分,满分4分。所有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事实依据:“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设置与本项目没有实质性的必然关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是食品生产企业才能办理,超市及便利店是不具备办理资格的,且招标人明确要求不允许售卖自制鸡爪、茶叶蛋等食品。存在为某投标人量身定制评标条件的嫌疑。该项目评标方法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唯一性。
答复:同意删除“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质疑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点,“招标服务费:中标供应商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缴纳80000元代理服务费。”
事实依据: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请问该代理费用是否是代理公司专业的依据了相关招投标法规而定出来的?
答复:我司经福建省政府采购网、莆田市财政局审核备案通过,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关于收费标准的有关文件已废止,目前没有相关文件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采购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二机动总队机动第五支队物资采购站
招标代理:福建省一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