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明确招标人办理投标保证金没收或不予退还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对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进行没收,没收的投标保证金汇往该项目的财政专户(附件1 关于没收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的函)。
二、投标单位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应退还至建设单位银行存款基本账户(附件2 关于不予退还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的函)。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时,应需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并抄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四、没收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使预交投标保证金减少的,将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预交投标保证金公示作相应的调整。
五、相关办理流程详见附件3。(附件3 没收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流程图和不予退还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流程图)。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工程交易中心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