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洲岛入岛游客集散广场及道路改扩建工程(护岸及陆域形成部分)
项目通知
一、 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1、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9.2条人工材料预算价格中“2、湄洲岛为旅游胜地,地材不能开采,钢筋、水泥(主材)和地材需轮渡至岛上,因此主要材料、地材等材料市场价由业主询价提供(2013年3月7月):水泥(42.5,建福)680.00元/吨,中粗砂(砼用)130.00元/方,碎石(40mm)135.00元/方,块石(100kg内)90.00元/方,条石360.00元/方,钢筋4263元/吨,海砂25.00元/方”。
更改为:“2、钢筋、水泥、地材价格参照《福建工程造价信息》莆田市4月上旬的信息价及市场询价,回填海沙采用16.5元/m3”。
2、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9.3施工取费中“1、工程取费根据《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中有关二类工程取费标准,施工单位按300公里以内调遣,施工队伍进退场费、企业管理费按施工单位距工程所在地距离25km外按二类工程最低费率计取”。
更改为:“1、工程取费根据《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中有关二类工程取费标准,施工单位按100公里以内调遣,施工队伍进退场费、企业管理费按施工单位距工程所在地距离25km外按二类工程最低费率计取。”
3、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9.3施工取费中“2、安全生产费用,暂按总价的1%计列,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更改为:“2、安全生产费用,按审后预算价(不含安全生产费、风险费、价格调节基金)的1.5%计列,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4、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9.3施工取费中“3、闽建筑[2012]36号关于调整基金计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莆田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建筑业价格调节基金按营业额的0.3%已列入预算中。”
更改为:“3、闽建筑[2012]36号关于调整基金计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莆田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建筑业价格调节基金按审后预算价(不含安全生产费、风险费、价格调节基金)的0.3%列入预算;”
5、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9.3施工取费中:“6.1计入工程预算造价的风险包干系数:2%。6.2本招标项目考虑的风险范围:1)工程量清单核对澄清之后,仍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价不准确的 (指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进行核对工程量清单的);2)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3)施工期间除主要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价格变化的(主要材料指招标人工程预算价的主要材料项目表中所列的材料);4)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变化而采取临时措施的;5)人工、机械费价格变化的。”
更改为:“6.1考虑到湄洲岛受天气影响较为严重,材料进岛费及二次搬运费用等因素,计入工程预算造价的风险包干系数: 4% ,风险费:按按审后预算价(不含安全生产费、风险费、价格调节基金)的 4% 计取。6.2本招标项目考虑的风险范围:1)工程量清单核对澄清之后,仍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价不准确的 (指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进行核对工程量清单的);2)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钢筋、水泥主要材料价格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3)施工期间除钢筋、水泥以外的其他材料价格变化的;4)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变化而采取临时措施的;5)人工、机械费价格变化的。”
6、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24.1因招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由招标人承担;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招标人承担。
更改为:因招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钢筋、水泥主要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招标人承担;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钢筋、水泥主要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招标人承担。
7、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90.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合同价:(1)地质变化、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2)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过10%的;
更改为:投标人须知第90.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合同价:(1)地质变化、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2)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钢筋、水泥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过10%的;
8、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92.2.3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使用前必须经招标人及监理、设计单位共同确认,单价不得调整。
更改为:92.2.3用于工程的钢筋、水泥主要材料,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使用前必须经招标人及监理、设计单位共同确认,单价不得调整。
9、招标文件:第三部份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中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5.1承包人按固定总价合同确定承包合同价格。承包合同范围以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内容为准,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中的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投标报价中若漏报施工图纸中已有的子目内容或数量,则认为其报价已包含在其他子目之中。本合同为固定总价承包合同,除下列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合同总价:(1)地质变化、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2)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过10%的;
更改为:承包人按固定总价合同确定承包合同价格。承包合同范围以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内容为准,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中的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投标报价中若漏报施工图纸中已有的子目内容或数量,则认为其报价已包含在其他子目之中。本合同为固定总价承包合同,除下列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合同总价:(1)地质变化、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2)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钢筋、水泥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过10%的;
10、招标文件:第三部份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中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6.1合同执行期间,钢筋、水泥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时,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钢筋、水泥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的,其价差(即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钢筋、水泥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不计其他费用,价差计算以《福建工程造价信息》(2011年第9期)和施工期所发布的具体月份信息价的差额为依据,钢筋、水泥的调整范围以具体月份监理所签认的进度计量工程量所对应的钢筋(按图纸理论数量)、水泥(按砼配合比)数量为准。
更改为:合同执行期间,钢筋、水泥主要材料价格大幅度波动,施工期当月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材料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中标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外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钢筋、水泥的调整范围以具体月份监理所签认的进度计量工程量所对应的钢筋、水泥数量为准。
11、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32.5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应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及工期长短,充分考虑价格浮动、政策性调价、预算定额更新、材料(含成品、半成品)二次运输、建筑垃圾处理费、渣土受纳费、排污费及环保噪音费及除战争和烈度7度及以上地震以外的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因素及一切措施费用自行计算一定的风险系数计入投标报价中;凡漏项报价者,中标后不得调整价格。
更改为: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应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及工期长短,充分考虑价格浮动、政策性调价(除钢筋及水泥以外)、预算定额更新、材料(含成品、半成品)二次运输、建筑垃圾处理费、渣土受纳费、排污费及环保噪音费及除战争和烈度7度及以上地震以外的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因素及一切措施费用自行计算一定的风险系数计入投标报价中;凡漏项报价者,中标后不得调整价格。
二、 附本工程审后清单一份,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以本次审后清单为准。
三、 本招标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更改为2013年6月14日8时30分,开标室:五楼大厅,投标人提问截止时间更改为:2013年6月3日17:00。
注:本项目通知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次通知为准。
招标人:莆田市湄洲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人:福建东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