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洲湾石门澳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连续缠绕玻璃
钢管招标答疑纪要
一、 网上提问部分:
问:结合招标单位发布的招标文件商务资信评分标准(P40)、材料及设备品牌(P15),本项目存在为个别投标人特定的加分项,有明显优势,倾向性的条款明显。 一、商务资信评分标准: (1)投标人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每项得1分,总计2分。 项目资格要求:投标人具备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而评分办法更是择优投标方的,为什么没要求是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呢?请确认 (2)投标人具备有效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其认证范围须写明包含水处理项目的供货、安装、调试)或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其认证范围须写明包含水处理项目的供货、安装、调试)的每项得1分,总计2分。 项目包含的内容涉及污水项目的机械、设备、电气、自控等等供货、安装调试,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及现场服务等范围。是不是认证范围有涵盖到这些都能符合加分项的要求呢?还是要求和括弧里面字眼都一致的才能加分?如果需要体现认证范围字眼都一致的,有严重的排他嫌疑,请确认。 (3)投标人业绩(满分4分) 投标人自2012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具有作为总承包商已成功地承接过至少1个处理能力不小于1万吨/天,且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4000万元人民币的污水处理厂设备及仪表自控系统供货、安装及调试合同业绩,并且竣工并成功运营1年以上的工程业绩合同业绩得基本分1分;每增加1项不小于1万吨/天,且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4000万元人民币的污水处理厂设备及电气自控系统供货、安装及调试合同业绩,并且竣工并成功运营1年以上的工程业绩合同业绩加1分,如果单项合同金额达到8000万元,则每项合同业绩加2分。满分4分。(以上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证明原件备查)业绩要求太高,与本项目不符,排斥其他的潜在投标人,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二、材料及设备品牌(结合技术文件组成P15中要求投标人提供关键设备制造商或集成商的委托书或授权书等)自控系统(含应用软件、大屏系统、DLP投影单元、打印机、电话网络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加药装置、仪表、分析小屋)推荐品牌为:太平洋、福建中明、厦门兴南洋。太平洋、厦门南洋自己本身具体投标资格的投标人,作为竞争对手,他们会给其他投标人授权委托书吗?很明显的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参与该项目,因此该推荐品牌不合理,请确认回复。
答:此问题与本项目无关。
问:1.招标文件评分条款投标报价部分; 招标文件设定了一系列的条款,最终仍是平均价得最高分;这种评分方式与现行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相违背,属于厂家操控招标文件,其联合部分厂家参与围标,抬高平均价格。 2.评分条款中财务报表,2017年度的一般都要3~4月份才能审计出来,故要求提供2015~2017年度的财务报表不合理; 3.投标人为福建省内或外省企业在福建省成立分支结构或售后服务网点,属于对外省企业的歧视性条款。 4.业绩评分;要求提供中标的连续缠绕玻璃钢管业绩合同而且金额大于500万;该条款明显是为福建路通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定的,目前可以生产连续缠绕玻璃钢管且中标合同金额大于500万的厂家,只有福建路通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得满分。其他厂家基本没有中标业绩,该项设置明显不合理。 5.投标人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获得节水产品认证证书。只有福建路通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同时满分。该条款设置明显存在偏向性; 6.承诺厂区内至少应满足连续生产15天的管材存放量;承诺用于本项目生产线生产能力须≥400米/天;上述内容为生产能力规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贵方的条款违法相关规定;上述条款的综合设定,明显是根据福建路通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量身定做的。其他厂家根本没有机会中标,按此种条款去参与投标的厂家,明显是作为福建路通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陪标企业。上述条款若不进行更改,我司将把相关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直至有关监察部门受理此事。
答:1、按招标文件规定。
2、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中序号2修改为:提供2014、2015、2016三年度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三年均不亏损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3、按招标文件规定,为确保项目中标后系统稳定、高效、安全、方便运行使用,投标人需福建省内或外省企业在福建省成立分支结构或售后服务网点。
4、招标文件中商务部分评分第6点修改为:投标人提供2013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日止签订的连续缠绕玻璃钢管供货合同金额≥300万元的,每份得1分,最高不超过10分。【注:须提供该业绩项目的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截图并注明网址)、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关键页面为考评依据,缺一不可,否则不得分。】
5、涉及评分内容,非必要投标资格要求条件。只要符合投标资格要求条件的企业都能参与本项目投标;因此不存在倾向特定对象。
6、本项目为工程货物招标,涉及评分内容,非必要投标资格要求条件。只要符合投标资格要求条件的企业都能参与本项目投标;因此不存在倾向特定对象。
问:福建建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我司作为湄洲湾石门澳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连续缠绕玻璃钢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法损害了我司合法权益,特此提出质疑: 1、商务部分评分第4点,“提供2015、2016、2017三年度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按常规,经审计的2017年度审计报表需在2018年3-4月份才能出具,该项设置不合理。 2、商务部分评分第5点,“投标人是福建省内企业或外省企业在福建省有成立分支机构或外省企业在本省有售后维修点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该条款限制了外省企业的竞争,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3、商务部分评分第6点,“投标人提供2013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日止签订的连续缠绕玻璃钢管供货合同金额≥500万元的,每份得1分,最高不超过10分。【注:须提供该业绩项目的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截图并注明网址)、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关键页面为考评依据,缺一不可,否则不得分。】”。在目前国内连续缠绕玻璃钢管市场上,众所周知只有福建路通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可得满分的中标业绩,其余生产连续缠绕玻璃钢管的厂家,或满足500万的中标业绩极少,或500万以上的业绩非中标项目,均无法在该项评分项得分。该条款同样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且为个别厂家特殊定制。 4、商务部分评分第8点,“投标人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得2分”、商务部分评分第9点,“投标产品具有节水产品认证证书得2分”。同样在目前国内生产连续缠绕玻璃钢管的厂家中,有且只有福建路通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具备这两项,其他厂家完全没有竞争力,明显是为路通公司特殊设定。 5、商务部分评分第10点,“承诺厂区内至少应满足连续生产15天的管材存放量;承诺用于本项目生产线生产能力须≥400米/天,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合格的产品的得3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该项评分项为通过限定生产能力与规模,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相关规定。 6、综合上述具有明显偏向性的商务评分条款,结合该项目投标报价评分采用平均价得最高分的方法,我司认为该评分方法属于为个别厂家量身定制,且其联合部分厂家进行围标,哄抬报价,抬高平均价格,最终以较高的平均价格获得中标。综上所述,我司认为本项目评标条款的设置完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明显是为福建路通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量身定制。这样的评标条款对目前国内的其他生产厂商来说不具有任何竞争性,参与投标若非为了围标,企业自身没有任何中标希望,是为劳力伤财。而福建路通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限制如此评分条款,将该项目收入囊中毫无悬念。此举不仅剥夺了其他厂商的公平竞争权利,更加损害了国家与地方政府的利益,通过不正当竞争让政府花高价购买产品,是让国家财政来中饱个别厂商的私囊,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故我司要求贵方对本质疑进行答复且应对不公竞争条款进行更改后重新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贵司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否则我司将持续向上级财政及纪委监察部门投诉!
答:1、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中序号2修改为:提供2014、2015、2016三年度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三年均不亏损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按招标文件规定,为确保项目中标后系统稳定、高效、安全、方便运行使用,投标人需福建省内或外省企业在福建省成立分支结构或售后服务网点。
3、招标文件中商务部分评分第6点修改为:投标人提供2013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日止签订的连续缠绕玻璃钢管供货合同金额≥300万元的,每份得1分,最高不超过10分。【注:须提供该业绩项目的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截图并注明网址)、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关键页面为考评依据,缺一不可,否则不得分。】
4、涉及评分内容,非必要投标资格要求条件。只要符合投标资格要求条件的企业都能参与本项目投标;因此不存在倾向特定对象问题
5、本项目为工程货物招标,涉及评分内容,非必要投标资格要求条件。只要符合投标资格要求条件的企业都能参与本项目投标;因此不存在倾向特定对象。
6、本项目为工程货物招标,请投标人结合自身实力进行投标。
二、 招标文件修改部分:
1、本项目监督部门为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文件中不一致以答疑纪要为准。
2、本项目投标人资格标准修改为:
1)投标人应具有足够的资产及能力来有效履行合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2)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连续缠绕玻璃钢夹砂管FRPM-Ⅲ-1200-1.0以上(含本数)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对2015年1月1日以来曾被记录不良行为且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福建建设信息网站公告,公告内容明确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仍处于被限制投标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投标单位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4)投标人需提供当地或所属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单独另外提交告知函,告知函须在有效期内,无告知函和告知函内容不全的投标单位将被拒绝)。
5)近三个月被县(区)级及以上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记录并在莆田市建设信息网或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公告的企业及其专业人员不得参加本招标项目的投标,通报中明确限制期限超过三个月的按通报执行。
4、本工程工程名称统一修改为:湄洲湾石门澳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连续缠绕玻璃钢管招标,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一致以答疑纪要为准。
5、本项目开、截标时间延期至:2018年2月 13日 8 时 30分,投标文件提交及开标地点:莆田市荔城中大道与东园路交叉路口东南侧,希尔顿酒店对面(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层开标室2。
注:本答疑纪要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
招 标 人:莆田市水务集团港城水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福建建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