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在项目招标投标环节弄虚作假进行围标,给项目质量和安全带来重大隐患,也使自己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围标
2020年5月,身为青海海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人的杨洋得知某县2019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一标段要进行招标,涉及金额过百万,估算了一下,如果能拿下这个项目,近利润十分丰厚。于是,杨洋将公司投标部主管杜月叫到办公室,两人合谋打起了歪主意,商议围标事宜。
准备好所需的资金,杜月联系了青海通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与相关负责人进行前期沟通。
围标过程中,杨洋安排公司员工统一制作6家公司的预算,杜月缴纳了6家公司投标保证金及资格预审费,制作了这6家公司的标书。
开标之日,杨洋心想事成——中标金额为797万余元。
归案
2021年9月,其他涉案单位发现端倪,向西宁市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报案。
2021年9月26日、9月28日杨洋、杜月分别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今年3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杨洋、杜月串通投标报价,中标项目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月3日,城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杨洋和杜月当庭认罪并签署具结书。
当庭,杨洋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构成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杨洋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系民营企业家,其犯罪情节轻微。建议法庭对杨洋免于刑事处罚。杜月的辩护人提出系从犯,又因在哺乳期内作出了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领刑
城中区法院认为,杨洋和杜月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中标项目金额达人民币797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杨洋、杜月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两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从宽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杜月虽受杨洋的安排,但其系具体实施者,不符合从犯的认定标准,对杜月的辩护人提出的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4月6日,城中区法院判决杨洋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杜月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城中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完善的招投标制度,是保证公平竞争、避免权力寻租和防治腐败的重要手段。预防工程建设招投标中腐败行为是一项任重而道远、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涉及到制度建设,又涉及到行业风气。
(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内容来自2022-6-21 青海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