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部门涉企信用信息归集与运用,健全完善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强对市场监管领域失信企业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7〕5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效动员各部门和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加强对市场监管领域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有效解决当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失信违法行为,形成让诚信企业处处受益、不良企业寸步难行的社会氛围,推动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 其他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记录的,依据法律法规应予以限制或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属于当事人范围,应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三、联合惩戒方式 (一)各部门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专线传输等方式交换数据、共享信息,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联合惩戒。各部门需要工商部门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事项,应同时通过书面发函告知同级工商部门。 (二)工商部门将吊销营业执照、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包含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入原因、对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投资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违法性质、处理结果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等方式提供给各部门。各部门依法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限制或禁止。 四、联合惩戒措施 (一)人民法院 1.提供需要工商部门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的信息。 ⑴限制措施及法律法规依据 公司、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其法定代表人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项);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因相关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的自然人,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或者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五)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四)、(七)项)。 ⑵信息类型 提供已审结的破产类案件当事人信息、自然人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信息,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⑶限制方式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司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当事人申请成为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予备案。 2.依法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 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对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由执行法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二)发展改革部门 1.将许可、处罚信息和案件线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职责进行监管。 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严重的,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分包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二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2.依法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 ⑴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依法进行投标项目投标活动的行为予以限制。(《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⑵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一2020 年)的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 ⑶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 ⑷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⑸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三)经信部门 1.将许可、处罚信息和案件线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职责进行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以及生产、销售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通报或移交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生产者,依法及时查处(《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第四款)。 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严重的,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分包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二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2.依法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 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 (四)公安部门 1.提供需要工商部门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的信息。 ⑴限制措施及法律法规依据 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⑵信息类型 各级公安机关提供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并取缔的擅自从事需经公安机关许可的特种行业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名单。 ⑶限制方式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同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违法从事需经公安机关许可的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其自然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 2.提供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信息。 被公安部门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或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省级公安机关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3.将许可、处罚信息和案件线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职责进行监管。 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以及生产、销售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通报或移交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第四款)。 (五)财政部门 1.提供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信息。 政府采购供应商存在违法行为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 依法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 ⑴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一2020年)的通知》第一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⑵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一2020 年)的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 ⑶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 ⑷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六)人社部门 1.提供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信息。 非法招用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变更、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2.将许可、处罚信息和案件线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职责进行监管。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 (七)国土部门 依法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 ⑴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和数据,在供应土地时进行必要限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三十条;《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一2020年)的通知》第一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⑵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 (八)环保部门 1.将许可、处罚信息和案件线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职责进行监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通报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依法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 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 (九)住建部门 1.提供需要工商部门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的信息。 ⑴限制措施及法律法规依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撤职处分或被判处刑罚的,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⑵信息类型:提供相关当事人名单。 ⑶限制方式: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项目企业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 2.提供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信息。 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全部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建筑法》第七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3.将许可、处罚信息和案件线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职责进行监管。 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严重的,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分包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二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4.依法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 ⑴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依法进行投标项目投标活动的行为予以限制。(《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⑵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十三)项)。 ⑶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十)交通部门 1.提供需要工商部门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的信息。 ⑴限制措施及法律法规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 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29项); 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其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撤职处分或被判处刑罚的,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⑵信息类型:提供相关当事人名单。 ⑶限制方式: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当事人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建筑施工领域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项目企业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 2.提供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信息。 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全部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建筑法》第七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3.将许可、处罚信息和案件线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职责进行监管。 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严重的,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分包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二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通报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4.依法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 ⑴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禁止当事人受让收费公路权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⑵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 ⑶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十一)水利部门 1.提供需要工商部门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的信息。 ⑴限制措施及法律法规依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撤职处分或被判处刑罚的,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⑵信息类型:提供相关当事人名单。 ⑶限制方式: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项目企业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 2.提供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信息。 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全部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建筑法》第七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3.将许可、处罚信息和案件线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职责进行监管。 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严重的,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分包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二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4.依法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 ⑴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依法进行投标项目投标活动的行为予以限制。(《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⑵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 ⑶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十二)农业部门 提供需要工商部门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的信息。 ⑴限制措施及法律法规依据: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导致相关许可证明文件被吊销、撤销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或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⑵信息类型:对于未取得或被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企业的相关当事人名单,由各级农业部门直接通报给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⑶限制方式: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成为上述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予备案。 (十三)商务部门 1.将许可、处罚信息和案件线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职责进行监管。 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严重的,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分包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二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通报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依法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 ⑴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依法进行投标项目投标活动的行为予以限制。(《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⑵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 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十四)文广部门 1.提供需要工商部门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的信息。 ⑴限制措施及法律法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当事人为个人的,个体演员1年内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个体演出经纪人5年内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出版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印刷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电影经营企业被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的,自被吊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5 年内不得担任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电影相关活动的,自被查处之日起 5 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⑵信息类型: 提供相关当事人名单,并注明具体限制领域。 ⑶限制方式: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同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 违法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企业,其自然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 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成为上述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予备案。 出版经营领域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相关出版经营、印刷经营、音像出版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法定期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印刷经营活动。 电影经营领域违法企业相关当事人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相关电影企业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成为上述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予备案。 2.提供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信息。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电影经营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十五)卫计部门 1.将许可、处罚信息和案件线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职责进行监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依法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 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 (十六)人民银行莆田支行 依法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 融资授信限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当事人违法信息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三十条;《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一2020年)的通知》)。 (十七)国资委 提供需要工商部门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的信息。 ⑴限制措施及法律法规依据: 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上述职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 ⑵信息类型:由国资委提供相关当事人名单、任职资格限制期限。 ⑶限制方式:当事人在法定或国资委决定的期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其他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成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予备案。 (十八)莆田海关 依法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 失信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为失信人员的,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 2014 年第 82 号公告)第 9 条)。 (十九)国税部门 1.提供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信息。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部门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2.依法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 ⑴加强对信用等级低企业的税收管理。定期开展纳税人信用等级评价,对信用等级为D的纳税人采取以下管理措施:①依法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②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③加强出口退税审核;④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⑤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⑥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⑦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⑧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⑵限制担任相关职务。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二十)地税部门 1.提供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信息。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部门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2.依法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 ⑴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 ⑵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二十一)质监部门 1.将许可、处罚信息和案件线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职责进行监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2.依法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 ⑴报请上级部门限制取得生产许可。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申请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⑵报请上级部门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对公布的失信企业的相关入员,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一2020 年)的通知》;《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⑶报请上级部门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 (二十二)莆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依法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 列为检验检疫失信企业。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直接降为信用D级,同时采取布控措施。对实施动态管理的企业实施限制性的管理措施。(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三十条、三十一条;《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条目及信用等级评定规则》)。 (二十三)安监部门 1.提供需要工商部门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的信息。 ⑴限制措施及法律法规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 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29项); 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其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⑵信息类型:提供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及责任人信息。 ⑶限制方式:当事人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 2.将许可、处罚信息和案件线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职责进行监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通报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依法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 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十三)项)。 (二十四)食药监部门 1.提供需要工商部门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的信息。 ⑴限制措施及法律法规依据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因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⑵信息类型 提供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企业相关当事人名单、被吊销许可证单位相关当事人名单、相关食品检验机构当事人名单。 ⑶限制方式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成为上述企业或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予备案。 2.将许可、处罚信息和案件线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职责进行监管。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应在收回、注销或者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广告继续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应当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依法吊销或者注销许可的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通报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十五)旅游部门 提供需要工商部门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的信息。 ⑴限制措施及法律法规依据: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 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 ⑵信息类型:由旅游局提供违法导游、领队、管理人员名单。 ⑶限制方式: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旅行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 (二十六)网信部门 1.将许可、处罚信息和案件线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职责进行监管。 网信部门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存在严重违规失信行为依法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2. 依法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 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当事人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确需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违法网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网站接入服务,关闭违法网站;对当事人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进行限制。(《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一2020年)的通知》第一条)。 (二十七)莆田银监分局 依法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 融资授信限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当事人违法信息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三十条;《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一2020 年)的通知》)。 (二十八)邮政管理部门 提供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信息。 快递企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邮政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二十九)林业部门 依法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 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 (三十)民政部门 依法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三十一)各相关部门 司法、教育、科技、海洋渔业、体育、知识产权、海事、气象、地震、烟草专卖、审计、民宗、统计等相关部门依法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 限制获得相关荣誉。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须将其恪守信用作为基本条件;对于评选周期内有失信及严重违法情形的当事人不予颁发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应予撤销。(《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将失信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一2020 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第四条第(三)项)。 其他事项。对失信企业,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一2020 年)的通知》;《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7〕56号))。 各相关部门依据本领域内法律法规规章正在实施的,针对未年检企业的限制、禁入和其他惩戒措施,应适用于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当事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监管领域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职能,完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制度,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对失信企业名单和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依法将失信企业信息、受惩戒等情况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扩大失信企业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应积极落实本实施意见,制定失信企业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并下发给下级单位,指导监督下级单位按照具体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各联合惩戒单位要积极探索实现单位工作系统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的对接,共同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建设工作。 (三)开展跟踪检查。各单位应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报给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跟踪检查,同时向市效能办备案,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强化问责。 (四)规范名单管理。失信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并更新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等相关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失信企业对各联合惩戒单位的联合惩戒措施有异议的,各联合惩戒单位应告知其向工商部门申请纠正。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