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交规建〔2013〕143号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省道202线永泰界至
梧塘公路工程(白沙至梧塘A标段)
桥梁施工安全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各县(区、管委会)交通运输局、湄洲岛交通建设局、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市公路局、市交投集团公司:
经检查,省道202线永泰界至梧塘公路工程(白沙至梧塘A标段)桥梁施工中,使用的扒杆吊装、架桥机设备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确保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职责的监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决定给予施工单位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罚款十二万元整人民币,并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处罚决定书告知事项,当事人应当在2013年2月8日前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当事人接到限期改正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狮亭大桥使用的扒杆吊装设备拆除清场,萩芦溪大桥架桥机已经省技术监督部门查验,查验合格后经监理签认正常使用。于2013年4月8日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59日,加处罚款十二万元整,共计二十四万元整。
另根据《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决定给予施工单位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记不良记录六个月(期限自发文之日起)。
望参建各方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要求,把好质量、落实各项措施,及时整改。希望各有关单位引以为戒,自觉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6月14日
抄送:省交通质监局、省公路管理局,市监察局、市招投标办、涵江区
人民政府,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局办公室、监察室、
规建科、法规科、安监科、质监站,局领导。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