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交规建〔2013〕154号 签发人:何金清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福建新东南工程建设
监理有限公司记不良记录六个月的通报
各县(区、管委会)交通运输局、湄洲岛建设交通局、市公路局、市交投集团:
2013年6月20日,我局联合省公路管理局对仙游县生态经济区一期基础设施(香山至湖亭A段)进行督察,发现该项目监理单位福建新东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驻地总监办监理人员均不在岗,内业资料缺所有质检材料、进度材料、计量支付、安全管理等材料,且没有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造成局部路面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返工处理,给建设单位造成工期延误。按照《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9]115号)第三十条第七点: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规定,决定给予福建新东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记不良记录六个月(期限自发文之日起)。
望参建各方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要求,把好质量、落实各项措施,及时整改。希望各有关单位引以为戒,自觉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7月1日
抄送:省交通质监局、省公路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发展服务中心、
福建新东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局办公室、监察室、规
建科、运法科、质监站,局领导。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