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秀交〔2011〕231号
莆田市秀屿区交通局关于对福建省榕圣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同济市政公路监理有限公司处罚的通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确保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管,经研究决定分别给予石城疏港公路前沁至湖东段Ⅰ标段工程施工单位(福建省榕圣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上海同济市政公路监理有限公司)记不良行为记录三个月(期限自发文之日起),项目总监董广亮记不良行为记录三个月(期限自发文之日起)。现将其违规行为通报如下:
1、4K+260~4K+40段路基未进行交工检测,就进入下一道工序路面施工。
2、碎石层厚度不足,级配不符合设计要求。
3、已施工水泥稳定碎石层平整度不够。
4、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到位率低,现场施工的技术力量投入严重不足。
6、监理单位人员到位率低。
7、监理材料不完整且存在代签现象。
参建各方在上述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未严格履行职责,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9]115号)第三十条、决定给予福建省榕圣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同济市政公路监理有限公司记不良行为记录三个月,项目监理工程师董广亮记不良纪录行为三个月。
望参建各方认真及时落实通报要求,严格按照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要求,把好质量,落实各项措施、及时整改。希望各单位引以为戒,自觉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抄送:莆田市交通运输局、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区监察局,陈副区长,工程各参建单位。
莆田市秀屿区交通局 2011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