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见证、登记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入涵江区公共资源平台交易的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经研究,特制定《涵江区公共资源中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见证、登记制度》,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2025年3月31日
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见证、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入涵江区公共资源平台交易的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闽建〔2020〕8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进入涵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入场代理不规范行为的信息采集、通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交易中心代理不规范行为的信息采集通报是指交易中心依据评价办法,对从事依法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含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中心组织开标、评标活动中不规范行为核实确认、信息通报、异议受理、结果告知、廉政防控等衔接工作。
第四条 交易中心值班工作人员发现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行为时应及时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入场行为不规范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报交易中心负责人同意后,在交易中心网站通报。具体情形为:
(一)进场的项目组成员不属于本单位人员或不属于事先报备的人员(以省行政监督平合报备的为准;若有变更,应在开标前提供招标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
(二)进场的项目组成员数量少于事先报备的;
(三)项目负责人未到交易中心组织开、评标活动;
(四)未落实规定的开标程序和要求,导致开标秩序混乱;
(五)非项目组成员代项目组成员履行组织开、评标职责;
(六)从业人员违反交易中心的管理规定且拒不服从管理。
第五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通报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登陆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填报信用评价信息。
第六条 通报公示期内,招标代理机构若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事实理由和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的或逾期提出异议的,交易中心不予受理。
第七条 交易中心在收到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将处理意见告知异议人。
第八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招标代理机构信息采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入场行为不规范情况登记表
附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入场行为不规范情况登记表
(涵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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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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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处理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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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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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交易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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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评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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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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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项目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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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场行为及建议处理记分 |
□进场的项目组成员不属于本单位人员或不属于事先报备的人员(以省行政监督平台报备的为准;若有变更,应在开标前提供招标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每人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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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的项目组成员数量少于报备的,每少1人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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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未到交易场所组织开、评标活动,每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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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实规定的开标程序和要求,导致开标秩序混乱,每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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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违反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且拒不服从管理,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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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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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工作人员 签字确认 |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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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场不良行为具体情形、核实情况、认定建议 |
交易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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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在不良行为前“□”内打“√”。有效期为1个季度。
说明:(1)入场代理行为实行扣分制,每个招标代理机构每个季度扣分限值为10分。(2)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按照省住建厅文件和合同约定组建不少于3人的项目组。项目组成员组成及分工应按规定上传至省行政监督平台。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和其他成员组成且为本单位在岗人员,且项目负责人不得由项目组其他人员兼任。项目负责人及负责开评标服务的项目组成员,应当在开评标现场到岗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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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室 2025年3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