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公资中心〔2021〕3号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担保保函管理,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建设方案(试行)》(闽发改法规〔2019〕775号)的规定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接资格基本要求
1.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需要,在确保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与保函出具机构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的电子担保保函业务。
2.保函出具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在符合相关条件和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均可参与电子担保保函业务;保函出具机构委托第三方技术公司提供技术对接支持的,须在对接时提供第三方技术公司的相关信息和授权书。
3.对不符合相关条件和相关要求的保函出具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技术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开发运维单位有权拒绝提供相关技术对接。
二、电子保函使用及赔付
4.投标人(或招标人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利益当事方)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通过电子保函平台向保函出具机构申请开具电子担保保函(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保单),由保函出具机构采用电子签名技术,以数据电文为介质通过电子保函平台向相关利益当事方开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共资源交易担保凭证,与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或支付担保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保函出具机构在交易中心开展电子担保保函业务期间,对其开具的电子担保保函承担保险(担保)责任及先行赔付责任。
6.投标人在电子保函平台可自行选择保函出具机构申请电子保函,要求“一项目一保函”。投标电子保函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保函平台获得。投标人应从其银行基本账户支付投标电子保函的费用。
三、相关部门义务与责任
7.开具电子担保保函的金融担保机构应按照在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保函单位基础信息库中签署的诚信承诺书,履行好其应尽的义务。未履行承诺而致相关利益当事方利益受损的,交易中心将停止保函系统对接,并由保函出具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8.相关交易各方有违反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须赔付保证金的,保函出具机构应根据相关利益当事方要求本着见单即付的原则,将保证金担保赔偿汇入相关利益当事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保函出具机构未及时先行赔付的,交易中心在收到举报核实后将其清除出电子保函平台。
9.电子交易平台开发运维单位发现交易各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
10.对在电子保函平台非法营销、恶意竞价、未按照服务承诺履行相关义务的,相关交易各方可向银保监管部门投诉;对拒绝先行赔付的,相关利益当事方应及时向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反映。
11.交易中心、保函出具机构、第三方技术公司和电子交易平台开发运维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信息保密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泄露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