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供水有限公司关于2021-2022年度物资采购
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公告
根据有关规定,莆田市供水有限公司 拟公开选择2021-2022年度物资(含服务)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
莆田市供水有限公司2021-2022年度物资采购
二、代理范围:
代理2021-2022年度福建省莆田市供水公司、莆田市供水有限公司、莆田市金莆供水有限公司、莆田市东圳水电站四家单位工程货物、抢修维修类项目和小额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含服务)招标。代理采购项目招标全过程工作(包括编制、送审备案采购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咨询,协调合同签订等)。估算采购总金额约1900万元。
三、代理费用:
招标代理费按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收费标准的70%计取,按委托方实际委托代理项目每次开标分别计算(是以中标价为计费基数,含代理费、专家评标费、场地使用费、交通费及评标期间工作餐餐费等有关费用)。若招标失败重新招标,不再追加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中标(成交)金额 (人民币:万元) | 货物采购费率 | 服务采购费率 |
100以下 | 1.5% | 1.5% |
100-500 | 1.1% | 0.8% |
500-1000 | 0.8% | 0.45% |
1000-5000 | 0.5% | 0.25% |
5000-10000 | 0.25% | 0.1% |
1亿~5亿 | 0.05% | 0.05% |
四、报名条件:
1、在莆田市内工商注册的采购代理机构,须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系统及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已登记备案。
2、资质:能够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中查询到机构名称并符合我市有关政府采购要求(提供原件、复印件)。
3、非莆田市内工商注册的采购代理机构除具备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外还须提交:
(1)总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原件提供备查;
(2)有3人以上(含3人)在莆田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须提供这些工作人员的经省采购办培训的证书,原件提供备查;
(3)分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原件提供备查(如有);
(4)在莆田租用150平方米以上的场地租用合同书或房产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原件提供备查。
4、近一年内未因不良行为被相关行政部门通报或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承诺函。
五、报名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须经年检且年检有效期内)原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非本市招标代理单位还须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须经年检且年检有效期内)(副本)原件(如有),场地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
4、近一年内未因不良行为被相关行政部门通报或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承诺函。
以上材料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司公章。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材料或复印件未加盖公司公章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报名单位须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若有隐瞒造假行为的,将取消抽取资格。还应按要求上传诚信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授权等信息。未按公告要求上传诚信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授权等的业主有权拒绝其参与。
六、材料提交时间及地点
1.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21年 4 月 16 日下午15:00止。逾期不予接收。
2.材料提交方式:网络递交,投标人无需到现场。(按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采用线上投标,具体操作方法到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
七、选择办法:
由业主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对,从符合资格条件中按公开随机的原则,确定第一家为该项目的代理机构,第二家为备选代理机构。公开随机抽取程序《关于规范公开随机抽取程序的通知》(莆发服〔2012〕48号)规定执行。第一轮由招标代理机构以递交材料先后依次抽取抽签顺序。第二轮由招标人抽取对应号。第三轮由招标代理机构抽取入围单位或中标单位,所抽的号码与对应号相同的投标人为入围单位或中标单位。业主公示前须对抽中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基础信息库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总公司和分公司,莆田注册公司没有分公司,下同)、营业执照(总公司和分公司)、联系方式(总公司和分公司)等进行核对,招标代理机构材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不得确定为中标单位,重新确定备选招标代理机构为中标单位;备选招标代理机构材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则重新公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若只有一家投标人审查合格,则直接确定为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八、注意事项:
1.中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结果公示确定后3天内与业主签订物资采购招标代理合同(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签订),逾期不签订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选择第二家备选单位作为招标代理机构。
2.采购代理机构在抽中后要按采购单位要求及时完成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备案,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咨询,协调合同签订等。
3.采购代理机构应按采购单位要求,派熟悉招标业务的人员与采购单位联络开展工作,在代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招投标,否则,采购单位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合同。
4.投标人须综合考虑项目实际需求(包含服务范围及项目投资金额调整)。
5.中标人须切实履行招标代理义务,审慎认真开展代理工作。编制招标文件时,须按照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范本及招标人要求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同时应认真核对内容,不得出现内容矛盾或错误(包含但不限于前后不一致、金额、数量、时间及单位错误等);招标过程中,须合理、合规、合法地设定公告、答疑、项目通知、开标、公示及中标通知等时间节点,完整并正确上传招标人提供的项目资料,若发生违反上述约定的行为,招标人有权按每次单项行为扣除招标代理服务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若造成工程纠纷等导致招标人权益受损的,招标人有权向中标采购代理人索赔等额损失。
6.如因政策变化任务取消,中标代理机构须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合同协议的解除终止工作。
7.中标单位与采购单位签定代理合同时应向采购单位缴纳1万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履行合同后无其他未了事宜一次性予以退还。
8、招标代理期限:自签订采购代理合同之日起两年内。
九、公示时间:
2021年 4 月 12 日至2021年 4 月 15 日(不少于3日)。
业主: 莆田市供来水有限公司
联系人: 林磊
联系电话: 0594-2595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