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港城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工程总承包(EPC)
招标编号:E3503060301100020
答
疑
纪
要
招标人:莆田市妈祖城给排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盖章)
招标代理单位:辽宁经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监督单位: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一、网上答疑部分
1、莆田市妈祖城给排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辽宁经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我方已阅读《莆田市港城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工程总承包(EPC)》(编号E3503060301100020)(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现对本招标文件有以下几点疑问: 1、根据招标文件中关于建设规模的描述,对照建市[2007]86号文、建市[2014]159号文的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附件3-17:排水工程,本项目属于小型排水工程(含泵站),对于施工资质的要求应当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及以上“,设计资质应当为”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范围有包含排水工程即可),招标文件要求:(1)设计资质其中要求: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及以上,表意不明,(2)施工资质: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属于要求比项目所需最低资质更高,具有排他性,建议更改。 2、招标文件须知前附表P12对于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最低资质要求中对于本项目的项目总负责人要求为“市政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项目总负责人可由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兼任”。设计项目负责人要求为“给排水专业或环境工程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施工项目负责人要求为“贰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1)文件要求中项目总负责人可为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兼任,若为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兼任,则条件与项目总负责人冲突,且根据“闽建建【2013】43号-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文第三大点第2点:“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类注册建造师担任”,本项目所要求的项目总负责人要求的市政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限定了只能由市政工程专业担任,而不是市政类,具有排他性,因此,建议将项目总负责人要求修改为“市政公用工程类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以上为我司本次就该项目招标文件的几点不合理的内容向贵单位提出的疑问,盼请贵司及时答复,在此致谢!
答:1、本工程为市政综合工程,包含单项合同超过2500万元的部分,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及范围,设计资质要求和施工资质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2、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其中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符合闽建建[2013]43号文中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中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若项目总负责人由设计负责人兼任的,则必须同时满足项目总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两个岗位的资格要求;若项目总负责人由施工负责人兼任的,则必须同时满足项目总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两个岗位的资格要求。
2、1、招标文件第18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4.条里面的二、支付方式第2条:建安费支付方式;(1)建设期,中标人完成工程量金额1000万元之后,项目业主单位根据经监理单位(招标人)审核确认的月进度工程计量款的80%支付工程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支付至经监理单位(招标人)审核确认的月进度工程计量款累计数的80%。若施工过程中,中标人未根据施工图纸、有关规范及招标人指令要求进行施工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拒绝整改,招标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直至中标人按要求进行整改至质量符合要求后,再进行支付。 而第80页专用合同条款的17.3.4里面的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建设期,承包人完成工程量金额500万元之后,项目业主单位根据经监理单位(招标人)审核确认的月进度工程计量款的80%支付工程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支付至经监理单位(招标人)审核确认的月进度工程计量款累计数的80%。若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未根据施工图纸、有关规范及发包人指令要求进行施工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拒绝整改,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直至承包人按要求进行整改至质量符合要求后,再进行支付。、 请问承包人完成工程量金额按哪一条为准? 2、招标文件第24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里7.4.1条 履约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暂按总投资造价11857.55万元作为合同价) 而第67页专用合同条款的4.2条 履约担保金额: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造价(暂按总投资造价2897.03万元)的10%; 请问履约担保金额按哪一条为准? 3、招标文件第11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里1.3.2条第2点 施工总工期为285日历天。若逾期完成,中标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每天3万元,招标人有权在任何一期的应付款中直接抵扣上述逾期违约金。 而第74页专用合同条款的11.3条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1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5% 。 请问若逾期完成,中标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按哪一条为准? 4、招标文件第62页专用合同条款里1.1.4.5缺陷责任期:市政工程12个月。而第106页四、时间要求(五)缺陷责任期: 24个月。第129页投标函第5条里面写的如果我方中标,我们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及施工工期要求以及关键的工期节点完成本项目工作并通过交/竣工验收,同时工程缺陷责任期为竣工验收后24个月。 请问缺陷责任期按哪一条为准?
答:1、承包人完成工程量金额以500万为准。
2、本项目总投资造价以11857.55万元为准。
3、本项目勘察设计阶段的逾期违约金每天1万元,施工阶段的逾期违约金每天3万元。
4、本项目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二、招标文件补充修改部分
1、现发布修订后的招标文件(见附件),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时以本次答疑纪要中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
2、附件含更新的招标文件及本项目技术规格书。
注:本答疑纪要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