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祖国际健康城内部道路(一期)EPC项目答疑纪要
一、答投标人提问:
1、本项目由两条次干路及一条支路组成,道路等级低,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其投标人设计资质具备的等级只需市政(道路)设计乙级即可,而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设计资质等级要求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市政专业(道路工程、桥梁、给水、排水)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不分主、增项差别)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明显提高了本项目各投标单位准入门槛,与《招投标法》中不得设置与项目无关的过高资质要求这一条款相违背,应修改投标人的设计资质等级要求。
答:因本项目规模含地上架空连廊全长约170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本;设计规模划分表中的“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属大型项目,设计资质应按招标文件执行。
2、一、招标文件及附件中为何没有已完成的方案设计文件及其余相关材料?请提供方案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制作相关资料。并因适当延迟对技术材料中可能存在问题质疑和澄清的时间。二、妈祖健康城内部道路工程一期包括:(1)规划二路:起于文忠路,终于东吴大道,全长807.1m(GK0+481.18~GK1+288.28),南北走向,宽21m,支路。(2)文忠路:起于规划二路,终于荔港大道,全长329.74m(WK0+000~WK0+329.74),东西走向,宽30 米,次干路。(3)忠门南路:起于规划二路,终于荔港大道,全长421.76m(NK0+375.26~NK0+797.02),东西走向,宽30 米,次干路。(4)地上架空连廊全长约170米。 2条次干路及1条支路均属于中小型道路就要求要路桥设计甲级资质?且仅仅包含少量管道设计,招标文件及提供的相关材料都没有提供管道的设计要求就要求设计单位具备给排水专业甲级资质?按目前所知信息判断路桥给排水乙级资质完完全全可以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请给出合理合规要求甲级设计资质的依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二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嫌疑!三、 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中负责设计任务一方)“类似工程业绩”加分(6分):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金额达到5100万元及以上且总长不少于1000米的市政道路工程总承包(EPC)设计业绩的得1分,每增加一项业绩加0.5分,本项满分6分。对应“类似工程业绩”勘察设计单位序列的福建省最新年度建筑业龙头企业,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直接认定为满足该要求,可进行加分。 EPC总承包项目国家才主推多久?且要求联合体成员中负责设计任务的一方具备已竣工验收的11项EPC项目才能够得到满分?设计院的主职工作是负责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才是对于设计院的设计能力的证明。而且“对应“类似工程业绩”勘察设计单位序列的福建省最新年度建筑业龙头企业,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直接认定为满足该要求,可进行加分。”涉嫌为福州市某设计研究院或厦门市某设计院有限公司量身定制,各种要求排斥大部分潜在投标人,而且违反了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协会、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福建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发改委法规<2013>668号)本通知第二点“三是将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信用评价或业绩作为投标的加分条件。”仅“福建省”龙头企业可以免除业绩要求,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请明确答复!四、招标范围:工作内容包括本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任务。本项目工作内容包含勘察,理应需要具备勘察工作能力的企业共同参与投标,是否是因某家设计单位本身不具备勘察资质,且为了量身定制标书刻意忽略该项工作?存在非常明显的不合理性。建议增加对勘察单位的要求,且“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含联合体牵头人)总数不得超过2家(含2家);”应相应修改为“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含联合体牵头人)总数不得超过3家(含3家);”。
答:一、本项目“技术方案设计文件”详见附件。二、因本项目规模含地上架空连廊全长约170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本;设计规模划分表中的“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属大型项目,设计资质应按招标文件执行。三、根据莆建管[2019]96号文件规定,本项目要求投标人的类似业绩为设计业绩;对应“类似工程业绩”勘察设计序列的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直接认定为满足该要求。类似业绩已作修改详见本答疑中的招标文件修改。其他按招标文件执行。四、本项目招标内容包含勘察业务;若投标单位不具备勘察相应资质的,中标后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允许将该部分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同时应符合闽建办科[2018]16号文的规定。
3、标书中要求:“b、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或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的竣工验收信息中,应当标明项目设计负责人,且标明的项目设计负责人必须与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注明的项目负责人一致,否则不予加分。”设计EPC业绩还没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或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是否以中标通知书、合同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审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即可满足加分条件。
答:类似业绩已作修改详见本答疑中的招标文件修改。
4、1、招标代理提供文件材料中未包含已完成方案设计及其他相关材料请尽快提供!本项目含3条路的设计工作,答疑澄清至开标仅15日历日,基本无法完成投标所需承包人建议书及实施方案的工作,是否应适当推迟截标时间以便更好的完成该工作!请明确! 2、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市政专业(道路工程、桥梁、给水、排水)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不分主、增项差别)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该项目仅包含少部分管道设计内容,且仅包含1条支路及2条次干路,乙级资质完全满足项目实际需求,是否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望明确答复! 3、本项目评标办法中建安工程费报价最多仅差2分左右,勘察设计费仅需响应下浮率报价即得满分,建议书及实施方案等专家评分点也在不缺漏项的情况下只有1.7分之差,投标人企业类似业绩需11项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市政类EPC项目才能得满分!勘察设计序列最新福建省龙头企业就可以免除投标人业绩要求。福建省龙头企业中具备基本资质要求的仅两家,是否存在暗箱操作指定某院中标的嫌疑?望明确答复! 4、“投标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加分(4分):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完成一项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金额达到51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总承包(EPC)设计业绩得4分。”设计项目负责人要求具备一项竣工验收合格的市政道路工程总承包(EPC)业绩不合理?建议修改为:“投标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加分(4分):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完成一项施工图审查通过的单项合同金额达到51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总承包(EPC)设计业绩得4分。”对于项目设计负责人而言施工图审查通过即可证明该人员能力及经验满足本项目的设计要求。望明确答复!
答:1、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技术方案设计文件”详见附件。2、因本项目规模含地上架空连廊全长约170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本;设计规模划分表中的“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属大型项目,设计资质应按招标文件执行。3、此条款仅做评分项内容,根据莆建管[2019]96号文件规定,本项目要求投标人的类似业绩为设计业绩,对应“类似工程业绩”勘察设计序列的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直接认定为满足该要求。类似业绩已作修改详见本答疑中的招标文件修改。4、类似业绩已作修改详见本答疑中的招标文件修改。
5、本项目主要工程由两条次干路及一条支路组成,道路的设计等级低,非设计牵头的EPC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评分办法:对应“类似工程业绩”勘察设计单位序列的福建省最新年度建筑业龙头企业,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直接认定为满足该要求,可进行加分;有设定投标人条件的嫌疑,违反了《招投标法》,存在不公平竞争性问题。EPC总承包项目要求的类似业绩不应单单包含设计方面的类似业绩,也应包含施工的EPC业绩;且本项目工程设计的道路等级低,设计资质等级要求不高,故投标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类似业绩加分不合理,应该是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加分。为保证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原则,建议修改为: 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中一方)“类似工程业绩”加分(6分):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金额达到5100万元及以上且总长不少于1000米的市政道路工程总承包(EPC)业绩的得1分,每增加一项业绩加0.5分,本项满分6分。对应“类似工程业绩”福建省最新年度建筑业龙头企业,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直接认定为满足该要求,可进行加分。 2、投标拟派项目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加分(4分):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完成一项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金额达到5100万元及以上且总长不少于1000米的市政道路工程总承包(EPC)业绩得4分。
答:类似业绩已作修改详见本答疑中的招标文件修改。
6、一、请问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中《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是否只填报勘察费、设计费计取标准及工程建安费用下浮率?二、发包人要求(六)其他规定第2条中:“因承包人导致的变更、签证费用将遵循“只减不增”的原则,所有设计变更必须经过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实施,设计优化不可降低原有设计标准,不要试图通过变更(含签证)或其他方式达到增加造价的目的。”请问是否是指:“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因承包人导致的变更、签证费用将遵循“只减不增”的原则,所有设计变更必须经过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实施,设计优化不可降低原有设计标准,不要试图通过变更(含签证)或其他方式达到增加造价的目的。”?
答:一、是的。二、是的。
7、招标文件规定类似业绩需11项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市政类EPC项目得满分、勘察设计序列最新福建省龙头企业可以免除投标人业绩要求、招标文件要求只允许2家单位组联合体的三个要求,全国仅有一家“厦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得满分,量身定做过于粗暴。缺乏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该项目是EPC总承包项目仅允许勘察设计序列最新福建省龙头企业可以免除投标人业绩要求也违规,明显设限、设卡。按规定对应“类似工程业绩”工程类别的市政专业序列的2016年度福建省年度建筑业龙头企业,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直接认定为满足该要求,建议招标人依法依规给予调整。招标人不要被某些利益团体蒙蔽了双眼,二轮巡视立马就开始了,盖章签字要慎重。
答:根据莆建管[2019]96号文件规定,本项目要求投标人的类似业绩为设计业绩,对应“类似工程业绩”勘察设计序列的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直接认定为满足该要求。
8、P43页“类似业绩得分:对应“类似工程业绩”勘察设计单位序列的福建省最新年度建筑业龙头企业,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直接认定为满足该要求,可进行加分。”,违反了【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39号】文件。文件第一段:“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防止“量体裁衣、暗箱操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设置事项规定如下:”。该通知明确其使用前提条件是施工招标项目,适用于施工招标项目,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标的,施工占主导符合了文件规定的前提,才启用建筑业龙头企业免业绩的条款。招标文件设定勘察设计单位龙头企业免业绩涉嫌断章取义,本末倒置已违反规定。本项目属于市政类项目,建议招标人依法依规将此条款改为“市政公用类别的福建省最新年度建筑业龙头企业,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直接认定为满足该要求,可进行加分。”
答:根据莆建管[2019]96号文件规定,本项目要求投标人的类似业绩为设计业绩,对应“类似工程业绩”勘察设计序列的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直接认定为满足该要求。
9、本项目工程内容含有桥梁与给排水工程,需要专业工程地质勘察,招标文件未明确投标人具备的工程地质勘察资质要求,并且要按省厅规定,勘察单位需设置土工实验室。
答:本项目招标内容包含勘察业务;若投标单位不具备勘察相应资质的,中标后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允许将该部分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同时应符合闽建办科[2018]16号文的规定。
二、招标文件修改:
1、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中的材料价格更改为:材料价格:材料计价按以下顺序执行:a.以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当月《福建省建设工程工料机信息网》发布的地市信息价格中莆田市对应的材料价格(双方另行约定品牌的优先选用莆田市造价协会发布的最新品牌价,若莆田无品牌价,执行《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福州市安装工程材料价格》和《福建省建筑节能材料信息价格》最新年刊品牌信息价),园林绿化苗木材料价格按莆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当期对应的莆田市园林绿化苗木预算价格;b.若不满足a条款时按以下条款执行:以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当月《福建省建设工程工料机信息网》发布的地市信息价格中福州、泉州、厦门、漳州(靠前顺序的地点有信息价的套用靠前地区的信息价)对应的材料价格(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当月尚未发布信息价的以当期最新已发布的信息价为准);c.《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最新年刊品牌信息价;d.最新省市造价站发布其他信息价。e.优先使用《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19年莆田市名优地产品名录(第一批)的通知》(莆市工信运行[2019]150号)、《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19年莆田市名优地产品名录(第二批)的通知》(莆市工信运行[2019]247号)中所列的莆田市名优地产品。上述平台中没有信息价的以及合同约定发包人定牌定价材料(设备)价格由询价确定。经询价确定的材料设备设施价格作为编制预(结)算的依据,最终结果以有权部门审核为准,发、承包双方必须予以接受。
2、本项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分值构成及类似业绩更改为:
(1)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分值构成更改为: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投标报价:60分,承包人建议书和实施方案:20分,信用评标:10分,类似业绩:10分。
(2)类似业绩更改如下:
2.2.4(4) |
类似业绩(10分) |
类似业绩得分(10分) |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中承担设计任务的一方)“类似工程业绩”加分(10分):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市政道路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包含单座总长11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设计业绩的得1分,每增加一项业绩加1分,本项满分10分。对应“类似工程业绩”勘察设计单位序列的福建省最新年度建筑业龙头企业,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直接认定为满足该要求,可进行加分。 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加分:/。 a.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未明确标明项目负责人的,或施工合同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其项目负责人业绩不计。 b.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或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的竣工验收信息中,应当标明项目负责人,且标明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注明的项目负责人一致,否则不予加分。 3.“类似工程业绩”的其他要求,同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
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
1.“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中承担设计任务的一方)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完成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中市政道路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包含单座总长11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设计业绩。 2. “类似工程业绩”应附上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报告书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业绩不计。 (1)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若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2)“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 (3)若承包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 3.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中承担设计任务的一方)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合同备案信息和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合同备案信息和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合同备案信息中合同类别应能体现“工程总承包”或“EPC”、查询到的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4.通过平台查询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与上述第2项“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的同一指标特征不一致的,以最小值为准。通过平台查询的“竣工验收日期”与上述第2项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的,以较早时间为准。 5.对应“类似工程业绩”勘察设计单位序列的福建省最新年度建筑业龙头企业,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直接认定为满足该要求。 |
三、本项目截标、开标时间更改为:2019年11月21日上午9时,地址: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层开标室(3)
四、本答疑纪要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
招标人:莆田市医疗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天马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