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学府南路道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第三次招标)答疑纪要
一、网上答疑
网上提问 1、提问 1、是否需要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拟派出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持身份证原件到场验证登记。如设计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由该投标单位技术负责人代替〔须持单位资质证书、个人身份证和“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证明书(均须原件)(其格式见《通用本》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格式)”到场验证登记〕。前两次招标开标时不需要设计项目负责人到场验证登记。在核对投标人及其代表的身份时须提交书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按招标文件第7章格式编制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及身份证原件。 提问2、招标文件商务分评分标准中其他主要设计人员要求“配备的各专业负责人其中之一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1分,另有2人及以上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加1分”,要求过高,资格条件中只要求工程师及以上。而且类似该规模的设计项目,按国家规定其他主要负责人中有具备高级工程师就可以,应把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改为高级工程师比较合理。 且前两次招标要求为“配备的各专业负责人其中之一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1分,另有2人及以上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加1分。”
答:1、不需要设计项目负责人到场验证登记。在核对投标人及其代表的身份时须提交书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按招标文件第7章格式编制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及身份证原件。2、按招标文件执行。
网上提问2、关于第二次流标公示中投标人的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专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16.1款规定,请问该有效期应在资格商务中如何体现并满足??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网上提问3、标书中,设计费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为:1)设计方案完成并通过审查批准且设计人已提交初步方案成果后二个月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不含勘察费),设计费用暂按326000 元。 2)初步设计完成并通过审查批准且设计人已提交初步设计成果后二个月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不含勘察费),设计费用暂按326000 元。 3)工程开工建设时(以监理发布的开工令为准),设计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确认后二个月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说明: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财审后金额作为设计费用计算依据,按实调整设计费总额,在本期设计费支付时,应按照调整后的设计费总额对之前支付的设计费进行重新计算,按实调整和支付,支付不足的,在本期补足,超量支付的扣回) 4)工程竣工时设计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确认后二个月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5)余下的10%待工程竣工结算后两个月内付清。设计图纸到达施工图审查合格阶段并没有设计费支付比例,该条款不合理,设计单位在完成施工图审查合格之后,已经完成设计工作的百分之80了,在该阶段而不存在设计费支付的标准是不合理的,建议设计费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修改为为: 1)设计方案完成并通过审查批准且设计人已提交初步方案成果后二个月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不含勘察费),设计费用暂按326000 元。 2)初步设计完成并通过审查批准且设计人已提交初步设计成果后二个月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不含勘察费),设计费用暂按326000 元。 3)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内二个月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不含勘察费),设计费用暂按326000 元。 4)工程开工建设时(以监理发布的开工令为准),设计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确认后二个月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说明: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财审后金额作为设计费用计算依据,按实调整设计费总额,在本期设计费支付时,应按照调整后的设计费总额对之前支付的设计费进行重新计算,按实调整和支付,支付不足的,在本期补足,超量支付的扣回) 5)余下的10%待工程竣工结算后两个月内付清。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本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项目通知、项目通知(2)有矛盾之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
招 标 人:莆田市贤良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监 督 部 门: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 期: 2017年 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