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诉书的内容要求
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书要求(向项目监督部门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工程建设项目投诉书要求(向项目监督部门投诉):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体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法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