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函的答复
莆田市城厢区伟青贸易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7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的关于“城厢区各学校食堂大宗食品供货服务项目”的中标结果质疑函(招标编号:PTLX20190710)1份,现根据规定进行答复,答复内容如下:
质疑事项基本内容:
莆田龙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发布“城厢区各学校食堂大宗食品供货服务项目中标公示(合同包2)”内容含“合同包2:经审查,莆田市城厢区伟青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9月18日受过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行政处罚,其资格性审查不通过,为无效投标,其他7家投标人均通过了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针对以上公示的结果,我司提出以下两点质疑:
质疑1:我司于2018年9月18日收到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处罚决定书,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是“警告”。以上“警告”并没有违反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中规定的“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重大违法记录】有明确:“其他行政处罚,如警告和数额较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等不列入重大违法记录范围,仍然给予这类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质疑2:本次参与投标的莆田市凤凰百货有限公司、福建陆加叁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14日和2018年5月28日受到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含罚款、没收所得、警告)以上两家投标人受到处罚力度均大于我司,资格标准均通过,让以上两家投标人进入评分阶段。如我司资格审查不通过,以上两家投标人资格审查均不通过,则影响最终的评审结果。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与主张:本项目中标结果已使我公司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我司在此请本项目招标代理单位“莆田龙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质疑书时暂停该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并对莆田市城厢区伟青贸易有限公司投标资格性审查不通过不成立,请立即调查。若经调查后证实我司质疑属实,应恢复我公司投标主体资格。
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是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的解释,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本次招标文件根据《莆田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莆教直〔2016〕19号文件要求及招标文件范本,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资格标准要求提供: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被相关监督部门处罚过且没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次采购没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3、你司于2018年9月18日收到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处罚决定书,但在本项目投标中你司的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份第15页响应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被相关监督部门处罚过且没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特作如下声明:我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被相关监督部门处罚过且没有食品安全违法安全违法犯罪记录”,与事实明显不符。
4、2019年8月19日收到一投标人的质疑函,质疑你司2018年9月18日受莆田市食品药监局行政处罚过详见“莆城食药监当罚【2018】72号”。根据相关规定,请求评审专家配合答复质疑事项,经查实,发现你司存在2018年9月18日受到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行政处罚的事实。
5、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号11“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文件中提供各种资料、说明的真实性负责。在评标过程中,如有发现投标人有为谋取中标而提供虚假资料欺骗招标人和评委的行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和招标文件第二章“8.1各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各投标人若提供虚假资料,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全部保证金;虚假资料若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还将视为无效投标;若在评标后发现,还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根据本文件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的相关规定,对莆田市城厢区伟青贸易有限公司的资格性审查不通过,为无效投标。
6、招标文件公示期间,在对招标文件质疑有效期内并未收到包括你司在内的任何潜在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异议的函,表明你司已经认可招标文件包含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资格标准要求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被相关监督部门处罚过且没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条款。并按要求提供了书面声明材料。
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资格标准要求: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被相关监督部门处罚过且没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
2、你司提供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被相关监督部门处罚过且没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与事实不符(你司质疑函:质疑1:我司于2018年9月18日收到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处罚决定书)。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和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莆田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莆教直〔2016〕19号文件精神,其中通知第五、入围企业资质、资格及其他要求“3.入围企业要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及售后服务能力。企业应书面承诺近三年内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记录,无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记录。近三年被相关监督部门处罚过、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记录或质量服务综合评议结果不合格的企业均不得入围。” (详见附件1-3)
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
1、根据你司提供的资料,未发现莆田市凤凰百货有限公司、福建陆加叁商贸有限公司有受过行政处罚的记录。
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依据:
1、与事实不符
法律依据:
1、莆城食药监立字(2018)52号(莆田市凤凰百货有限公司城厢华亭店)、莆荔食药监食罚(2019)8号(莆田市凤凰百货有限公司北高店)、莆荔食药监食罚(2018)29号(福建陆加叁商贸有限公司荔能店)均没有参与本次投标活动。
综上,本次投标你司提供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被相关监督部门处罚过且没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与你司“近三年内(2018年9月18日)受过相关监督部门处罚过且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记录”明显不符,事实清楚;你司质疑请求与主张:本项目中标结果已使我司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缺乏事实依据,对暂停中标公示,并对莆田市城厢区伟青贸易有限公司投标资格性审查不通过不成立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莆田市城厢区教育局 莆田龙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9日 2019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