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荔卫药械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对FJLW2011024城厢区洋西片区安置房电梯采购项目答疑会纪要
〔文号:FJLW2011024答纪-01〕
各潜在供应商:
现就2012年2月10日上午10点在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会议室411召开本项目招标答疑会,共有3家潜在供应商代表人出席,到场的3家供应商代表向采购人提交了质疑函和建议,综合各潜在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质疑,采购人做出书面答复,现将答疑纪要公告如下:
城厢区洋西片区安置房电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JLW2011024的答疑回复如下:
疑议一、我司对贵公司代理的《莆田市城厢区洋西片区安置房电梯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中,技术质量分部分第2点第1)“根据控制柜主电脑板(品牌、产地、技术性能)进行评价,控制柜主电脑板与电梯同一品牌的,由评委在1-4分之间进行评分。非与所投电梯为同一品牌的本项不得分。(满分4分)”
建议:因为主电脑板是电梯的关键部件,直接关系到电梯运行的安全性、稳定性,因此建议将上述改为“根据控制柜主电脑板(品牌、产地、技术性能)进行评价,控制柜主电脑板必须采用原产地原品牌的,由评委在1-4分之间进行评分。非采用原产地原品牌的本项不得分。(满分4分)”
采购人答复为:如采用原产地原品牌,会增加投标门槛,且此点设定已请专家论证过,专家认为较公平,故对此建议不予采纳,此点不作更改。
疑议二、建议:因为电梯轿厢是属于公共场所,而且轿厢相对密封,上下班高峰期人数拥挤,即使有排气扇,也难免导致轿厢空气的交叉污染,特别是为了最大限度预防各种流行性病毒的传播,建议在轿厢顶增加“正负离子群除菌装置”以最大限度抑制各种流行性病毒的传播,建议增设此条款:电梯有增加“正负离子群除菌装置”的得2分。(可在其他有4分的条款里减去2分,这样总分不变)
采购人答复为:增设此条款,会增加资金投入,并抬高投标门槛,故对此建议不予采纳,此点不作更改。
疑议三、商务分部分第6条、第7点,对各种证书有明确的提法是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条款的。
1、各厂家所获证书都不尽相同,名称也各有不同,建议以所获国家级各类证书总数作为评分标准,方能显示出公平公正。
采购人答复为:商务分部分第6条“投标电梯产品获得专利证书”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自主创新产品”的规定。第7条“电梯制造商获得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电梯安装、维修、售后服务获得全国用户满意服务;全国用户满意企事业单位的每项得0.5分;”这三项与本项目电梯采购、安装、使用有着紧密的联系,其他各类证书在“电梯制造商获得全国性的其他荣誉奖项得0.5分”体现,且每项得分只有0.5分,不超过1分,故不存在倾向性或歧视性问题,故对以上两点内容不作更改。
疑议四、招标文件第10页商务评分第一条:“载重量1000kg以上(含)”建议改为“载重量800kg以上(含)”,因为住宅电梯大部分是为800kg的。
采购人答复为:本次招标货物都是载重量要求1000kg的,且业绩没有设定区域限制,为了更能体现各制造商的综合实力,故对此建议不予采纳,此点不作更改。
疑议五、P10评分标准第2点:对设备速度进行打分,提供的电梯速度高于招标文件的加1分,建议改为加2分。
采购人答复为:招标文件中已经设定对提供的电梯速度高于招标文件的加1分,且请专家对此加分条款论证过,专家认为比较合理,故对此建议不予采纳,此点不作更改。
疑议六、P37页6.3条付款方式余款5%待电梯24个月质保期满后付清建议改为12个月付清。
采购人答复为:本次采购货物的免费质量保修期为验收合格各种资料移交清楚后24个月,采购人认为余款5%待质保期过后付清较合理,故对此建议不予采纳,此点不作更改。
疑议七、该招标文件第3页写明是“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提交密封的投标。”且在第7页规定了投标人的“资格标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制造商或代理经销商。
3.电梯安装公司应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特种设备(乘客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质;
4.电梯制造商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乘客电梯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资质;
5.若电梯供应商无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质的必须由所投品牌电梯制造商承诺安装,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
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7.投标人需出具企业和拟任项目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并承诺在中标后向招标代理提供当地或所属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企业和拟任项目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相关证明文件。
但招标文件又在第6页注明:“6、本次招标邀请上海三菱、日立、东芝、通力、蒂森、华升富士达等六个品牌参加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01-05)》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本项目电梯规格仅1.5米的速度,仅仅是小高层楼盘采用的普通电梯,技术十分简单,也没有任何特殊要求和受自认环境限制,满足资格标准要求的投标人均完全能满足招标项目要求;更没有第二项中所述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情况,请问本次项目为何违规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请给予解释和更正,我司根据以下法规保留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01-05)》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在这次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章的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综上所述,本次的招标有缺公平、公正,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请给于解释和更正,我司根据我国相关的法规保留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权利。
采购人答复为:城厢区洋西片区安置房工程系城厢区政府重点建设的民生安居工程,经市场调查、有关部门开会讨论后,综合电梯品牌、企业规模、生产能力、市场美誉度、服务网点等因素,在征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确定邀请上海三菱、日立、东芝、通力、蒂森、华升富士达等六个品牌参加投标。故对此招标文件内容不作更改。
8、把原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2年2月28日9:00,更改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2年3月2日9:00。
本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投标人有约束力。投标人收到此通知后请于2012年2月21日17:00前将回执传真至本公司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未回执的,视同该修改通知已收悉!谢谢合作! 传真:0594-2752986。
莆田市城厢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荔卫药械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二O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莆田市城厢区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
二O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回 执
福建省荔卫药械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贵公司2012年2月15日发布的《“城厢区洋西片区安置房电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JLW2011024)的更改通知(文号:FJLW2011024答纪-01)》已收悉,我方完全清楚其中的内容,特此回执!
供应商全称:(盖公章)
二O一二年 月 日